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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借款人未依約付款時 貸與人如何以支付命令主張權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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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 18:02: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借款人未依約付款時 貸與人如何以支付命令主張權利?

 按借用人於清償期屆至時,即負有清償義務,如借用人逾期未償,貸與人催告無效後,應循法律途徑請求,最簡便之方式係請求法院依督促程序對借用人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以下),命借用人於收到命令後廿日內向貸與人清償完畢,否則應向法院聲明異議,如借用人未清償亦未異議,則廿日經過,法院會發給貸與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即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貸與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借用人之財產求償;惟若債務人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失效力,此際支付命令之聲請轉為起訴,只得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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