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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借款人明知票據已拒往 故意隱瞞向他人借款 應負何種責任?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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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5 00:34: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借款人明知票據已拒往 故意隱瞞向他人借款 應負何種責任?

 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現借款人以票據為擔保借款,而其明知該票據業經金融機構拒絕往來,仍向貸與人偽稱信用良好,致貸與人信以為真而交付金錢者,即屬意圖不法所有施用詐術而構成詐欺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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