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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算錯奢侈稅期 賣屋挨罰告仲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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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0 00:36: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算錯奢侈稅期 賣屋挨罰告仲介

  奢侈稅滿2年後,除了房屋買賣件數遽增,許多民眾在房仲或代書的建議下,搶時間出脫,結果時間沒算準,被國稅局逮個正著,連補帶罰都是百萬起跳。民眾不干拖了2年轉售還被罰,一狀告到法院,國稅局因而發函房仲及地政士公會,要求遵守法令。
  奢侈稅100年6月上路,許多民眾為了避免被課奢侈稅,忍了2年不敢賣屋,但在央行及財政部聯手打房下,擔心房價回落又不想繼續負擔利息成本,因此,今年6月開始,全台出現拋售潮,奢侈稅延伸的問題也陸續引爆。
  北市國稅局最近發函不動產仲介經紀同業公會及地政士公會表示,最近查奢侈稅時,經常發生爭議,其中以奢侈稅的2年期間算錯最普遍。
  國稅局說,依法奢侈稅是以不動產完成登記取得所有權之日起算,一直到訂定銷售契約日為止,但最近許多買賣未申報奢侈稅的案例,都算到銷售移轉登記日為止,等於提前一個月賣屋,符合奢侈稅課稅範圍。
  北市國稅局透露,先前有個屋主出售總價逾千萬元的房屋,在仲介及代書遊說下,趕在2年期間一到出售,結果2年期間算到銷售移轉登記日,被國稅局補徵10%稅額100多萬元,另外裁處罰鍰70餘萬元。
  後來屋主反映說,是在仲介及代書遊說下才急著賣屋,仲介或代書甚至簽了書面切結保證不須課奢侈稅。屋主向國稅局喊冤無效後,轉向法院對仲介及代書業者提告。
  國稅局強調,出售持有2年以內不動產要課奢侈稅,屬銷售稅性質,與盈虧無關,只要銷售持有2年內的房地,都要依法申報奢侈稅。仲介或代書敢簽切結書,除了專業不足外,也有心存僥倖的心態。
  地政士公會榮譽理事長王進祥指出,奢侈稅2年期間的定義確實有不少人誤會,當中包括房仲和代書,民眾賣屋時一定要自我保護,記得以「取得登記日、出售簽約日」,來計算買賣屋之間到底有無滿2年。

法律教室:

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乃為抑制高漲不降之房價,並匡正社會奢靡之風氣而制訂,不少投資人有鑑於本法之施行乃不敢冒然出售手中所持有作為投資之不動產,雖有效的抑制了投資轉售的風氣,但也因新法上路,不熟知法條的持有人可能因不慎或誤信仲介所言致使自己發生補繳或受罰的情事。事實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乃係對納稅義務人處分不動產的行為課徵不動產處分之利得,故無論有無獲利,只要在不動產辦妥移轉登記時起,二年內有再次移轉的行為,即會被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又對於因仲介的遊說或代書的誤判造成納稅義務人稅務負擔的增加,能否逕向相關的人員請求賠償?因稅賦負擔的產生是直接歸屬於納稅義務人,而納稅義務人得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可能會產生稅賦的舉措或按兵不動,故不應認他人的遊說或誤算造成納稅義務人增加稅賦的行為,會是民法第184條「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之行為,而認為納稅義務人的損害,得逕向相關人等主張。故納稅義務人不如事先先作好功課,來防免驟然產生的鉅額稅賦。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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