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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罵鄰居「豬狗不如」 婦人判賠20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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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5 00:35: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罵鄰居「豬狗不如」 婦人判賠20萬

  罵人「豬狗不如」4個字,可是要付出相當的代價的。台北縣有一對游姓母女,放任家中3隻狗在公寓樓梯走動、肆意吠叫,引起鄰居不滿,雙方不但爆發口角,還大打出手一狀告上法庭,法官最後認為游家母女以「豬狗不如」4個字怒罵對方,鄰居精神受創,判陪20萬元。雙方為狗大打出手,女兒還被打得血流如柱,最後對方無罪,自己卻因為罵了一句「豬狗不如」,要賠20萬元。

法律教室:

  上述游姓婦人辱罵鄰居『豬狗不如』一詞,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以公然侮辱他人為要件。侮辱是指足以貶低他人名譽或有害於他人名譽情感之行為。實務上認為,侮辱僅限於以抽象之言詞與行動表示輕蔑或予人難堪,可成立此罪。

  嗣後,按民法第一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次按,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亦得請求慰藉金依據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綜上述,承審法院判決游姓婦人應賠償鄰居二十萬元精神慰撫金。為了一句『豬狗不如』,氣頭上的話,得賠二十萬元平均一個字五萬塊。這大概是游太太始料未及的代價。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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