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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聊天室網友求歡不得變騷擾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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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6 00:46: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聊天室網友求歡不得變騷擾

  一名張姓婦人原本上網路聊天室想交朋友聊天,沒想到網友要求與她發生一夜情,張婦拒絕後,對方卻不斷在網路以不堪的字眼辱罵她,還傳手機簡訊騷擾她,婦人不堪其擾向警方報案,請求查出網友身分後,控告他妨害名譽。

  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在網路公開辱罵他人為「母狗」等,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自可成立本項公然侮辱罪。視其情節輕重,可能被處一日以上二個月未滿之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另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若欲追究犯行,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把握六個月的時間,向司法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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