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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網路漂亮美眉複製淪為應召女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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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6 00:47: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網路漂亮美眉複製淪為應召女郎

  國內知名的網站業者推出線上「交友配對網站」,登錄有女性網友的照片,最近竟遭應召站複製後,製作成應徵女郎花名冊,在網路上供尋芳客點選叫賣,許多被害女性渾然不知自己竟淪為賣淫慾女,警方根據網頁及帳號的IP位置,循線查知對方位在台中西屯區,立刻南下將蕭姓嫌犯逮捕,警方呼籲被害女性網友指證,以追究蕭嫌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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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息、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只要在網路上張貼性交易之訊息,極可能構成本罪。且本罪屬公訴罪,司法、警察機關得主動偵辦。

二、若色情業者將交友網站上漂亮美眉之照片複製到自己的色情網站,希望以此廣為招徠,則可能另行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所定:「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毀謗罪,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然本罪依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必須告訴乃論。所以,尚須被害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警察機關才會予以究辦。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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