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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走私進口高報酬高風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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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7 00:06: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走私進口高報酬高風險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查驗廠商報運貨物時,發現其中夾藏未經申報的大批茶葉,除經依法偵辦,全部查扣處理外,並將公司負責人移送法辦。除表示,所屬中興分局查驗某廠商報運進口貨品時,發現貨主申報之從國外產製的茉莉綠茶五萬三千六百多公斤,於實際到貨量只有四萬七千四百多公斤,另查獲匿藏未申報貨名的紅茶和黃茶共約六千多公斤,涉及虛報貨名情事,海關呼籲廠商誠實申報進出口以免觸法。
  依目前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相關規定,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如果涉及虛報貨名或產地,涉案貨物為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等貨品,且貨物完稅價格若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應屬於涉及逃避進口管制行為,海關將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將公司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法律教室

  由於台灣屬海島型的國家,故許多物品皆靠進出口貿易達成市場平衡,以滿足市場之供給與需求,惟貨品進口時,應考慮國家人民安全、國家政策、社會治安等相關問題,致使國家要依法律加以規範,以維護整體國家安全。
以本案例對於貨主及報關業者可能發生如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法律問題相關分述:

一、貨主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於貨主報運進口時,若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的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上述提及的「視情節輕重」係屬本條例之構成要件,然此立法尚有爭議,另外對關稅總局海關執行人員之裁量權,給予二至五倍之規定,應注意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以免發生爭議。
再者,按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之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逾行政院所公告管制進口出口之數額或物品者,處貨主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整以下罰金。

二、承攬之報關業者面臨之法律問題
按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規定,報關行為貨主申報報單,若為不實記載者,處所漏或沖退稅額二倍或五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至六個月;若情節重大者,並撤銷其營業執照。若「不實記載」,係屬情節輕微,若因錯誤所致,並足以影響稅捐徵收者,處二千以上一萬元以上罰鍰;若是由貨主捏造所致,非報關行所知悉者,報關行則無本條例之適用,僅對貨主依本條例37條之規定處罰之。由上得知,報關行於報關時,應注意貨主所提供之資料有無出入,以免觸法。

  綜合上述,國家對於進出口貨物加以管制,係避免市場經濟之混亂、供需之平衡、社會安全、民生、治安等政策為考慮,故應請各相關行業,留意相關法律規範。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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熾天使(九級)

闖蕩世間@酸甜苦辣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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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7 02:14:01 |只看該作者

   走私貨品利潤雖高  卻是違法亂紀的行為   不可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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