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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自行請人修鐵門,要求付8500元,合理嗎?
房客打電話來說修理鐵門要付8500元,但事前沒有任何告知,雖說有收據單子,但我怎麼知他們找的廠商有沒有問題呢?我要接受這麼不合理的金額嗎?
【解析】
按「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有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為民法第429條、第430條、第431條定有明文。
是租賃物之修繕,非不得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又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苟約定由出租人負擔,或因未約定且無另有習慣而由出租人負擔,即屬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另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有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且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亦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從而本案,須依序釐清:
(一)租賃物之修繕,有無約定由本案承租人負擔?若有,本案亦屬修繕,而非「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則本案承租人應負擔該修護費用。
(二)反之,苟無約定由本案承租人負擔,則須釐清是否有修繕之必要?以及是否為租賃關係存續中?
(三)無修繕之必要或非屬租賃關係存續中,本案出租人不須負擔該修繕費用。若有修繕之必要,且屬租賃關係存續中,本案出租人自應負擔該修繕費用,惟須再釐清本案承租人有無定相當期限,催告本案出租人修繕?
(四)若有定相當期限,催告本案出租人修繕,且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則本案承租人自得自行修繕並向本案出租人請求償還其費用,惟其費用是否合理,當應由本案承租人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利雙方當事人合意該修繕費用。
(五)反之,本案承租人並無定相當期限,催告本案出租人修繕,則除另有約定外,本案承租人自不得逕為自行修繕並向本案出租人請求償還其費用。
(六)苟非修繕,而係「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者,則應審究「是否因而有增加該物之價值」、「出租人是否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以及「租賃關係是否已終止」?
來源:台灣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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