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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政府與專制和濫權
一國的政治領袖及全體人民的政治覺悟決定他們自身的命運。 古蘭經明諭:當災難降臨一國,不論好人或壞人,信仰者或非信仰者都將同樣遭受災難。 穆罕默德圣人曾警告:誰侵害我的非穆斯林子民,就等於侵害我! 又說:你們當提防被迫害者的祈禱,就算他不是穆斯林! 因此,伊斯蘭政府的明君是不會因宗教信仰的差異去迫害非穆斯林的。 但是權力能帶來腐敗,為了防范伊斯蘭政府走向專制和濫權,伊斯蘭國的全體人民,不論是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必須對以下幾點有足夠的認識:
第一,真正的伊斯蘭政府是倡導“認主獨一”,并把安拉以及安拉的法律看得高于一切的,沒有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利益是超越真主對全人類一視同仁的慈憫公道的。所以人民有權要求民選上台的伊斯蘭政府建立一種神圣的,符合普世性仁道的憲政體制。 而憲政是防止人治、專制和濫權的根本制度保障。
第二,伊斯蘭認為一切權力屬於安拉。 除了先知,沒有人優秀到能夠被授予絕對權力的程度,因此從道德風險角度考慮,人民可以要求伊斯蘭政府制定分權制度,反對將權力集中到任何個人或者小集團手中。 這才符合穆圣先知政治的根本精神原則。
第三,水能行舟﹐亦能覆舟。 安拉把治理世界的權力委托給了全人類,并且通過人民授予政府有限的權力,民選政府權力的合法性來源于人民的同意,於是人民成了制約政府權力的社會力量。 伊斯蘭政府的領袖們應把權力視為一种來自真主的嚴峻的責任和考驗,而不是因他們有所優越而享有的特權。
第四,伊斯蘭教經典明文規定,政府的事務必須經過協商解決,這就從決策機制上有效地防止了專斷主義。
第五,伊斯蘭教主張人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這種觀念比西方社會要早一千多年,而且是以信仰的形式體現出來,伊斯蘭教不允許政府的權力超出這個限度。
第六,伊斯蘭教將信仰、政治、法律、制度、道德和文化融為一體,將個人的思想和行為融為一體,將政府、社會和人民融為一體,倡導一种優良的生活方式,而不僅僅局限于個人的心靈、良心、宗教行為以及宗教場合,于是,民選的領導人將受到個人信仰、道德、法律、體制、機制以及民意的多重約束,從來沒有一種政府對權力實現了這樣全方位的有力的制約和約束。 這樣一種至高而廣涵的善業就在于完成一切美德,必然使得民主的政府與政治成為總體效應的一種外在標誌。
第七,以上六點所提到的,必須由有堅定信仰及對古蘭經有全面認識的人去貫徹。 認清誰是伊斯蘭社會的真正賢能,選舉他們領導伊斯蘭國家,是每個人民的要務。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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