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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發現無依兒童,如何處理才適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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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1 01:43: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發現無依兒童,如何處理才適當?

按「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前項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得以前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訪視、調查;並依實際需要,分別為下列處置:一、無依兒童及少年係被遺棄或走失者,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其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得發布新聞協尋。二、將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三、將無依兒童及少年送醫療院所診察;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四、其他必要協助。」分別為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2條、第3條定有明文,是任何人知悉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或言詞或電話通訊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報後,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訪視、調查;並依實際需要,分別為下列處置:
一、無依兒童及少年係被遺棄或走失者,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其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得發布新聞協尋。
二、將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
三、將無依兒童及少年送醫療院所診察;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四、其他必要協助。

是任何人發現無依兒童,當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或言詞或電話通訊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之。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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