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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時,無法逐字推敲,該如何保護自己權益?
才剛交屋沒多久的新房子,建商就被全體住戶指控是大違建?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業者說自己沒有違法,頂多是違規,而且「住戶都簽了一份代工委託書」(※注意!每個住戶都有簽喔!),同意建商將其所承購的房屋陽台往外推,建商又說,住戶在看樣品屋的時候,都有一一告知。
建設拿出證據說,每間樣品屋都有這條線,是讓承購戶知道陽台往外推,你家的客廳就變大了,這些都有記載在房屋買賣的合約裡,建商以此說明,事前屋主都知情。
其實,是建商以陽台外推的樣品屋,試圖讓消費者感覺房子很大,「那一條線」建商也可能在消售的時候,以輕描淡述的方式帶過,消費者看了精緻美觀的樣品屋,衝動之下,合約也不仔細看清楚,就這麼一個一個糊里糊塗的在合約上簽名蓋章。
屋主黃先生說:「建商拿很多東西給我們簽,但沒有詳細說明每一項的項目」建商嗣後也表示「陽台外推,沒有立即的妨害性,目前的營建單位和建管單位對這種情形,都有一個放寬的動作。」
上面這一則案例,交易過程的事實情況如何?我們無從判斷孰是孰非。但從『每一個承購戶都簽下了陽台外推代工委託書』可以推知,建商在銷售時的手段是「將陽台外推,放大樣品屋,取得消費者的錯誤觀感(實務上,確實有些建商的樣品屋實際較大,賭定消費者不會拿著尺丈量)」、「對於陽台外推的標準線,採取輕描淡述,或即使承購戶有所質疑,亦以「不違法」「太多人這麼做」等類似內容減緩消費者的質疑」「簽約前,未提供合約書供消費者充分審閱(曾有建商在消費者要求提供契約時,以非同式契約樣本供參考,簽約時卻被消費者發現是另一份合約,與審閱範本不同,甚至類似這種銷售手段,於簽訂正式合約時,要求消費者交還審閱樣本合約,試圖煙滅證據、障眼蒙混)「銷售之建商,在簽名蓋章處標明“簽約人已詳細審閱合約條款內容”」而與事實不符,此種諸多售屋手段,均屬對消費者不利。
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用於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商品銷受之契約所用,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以上所列,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1條均定有明文。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契約供消費者依法充分審閱者,其定型化契約或不公平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許多建商就是丈著這一點,『房子都已經蓋好了,生米已經煮成熟飯了,有幾個消費者會主張類似於陽台外推代工委託無效?有幾個消費者會捨得將已經付了定金的房屋拆來拆去、觸自己霉頭?只要消費者對建商的作法產生質疑,揚言主張履行抗辯,暫不付款,建商就以消費者違約,解約,然後沒收所付一切款項,消費者永遠站在弱勢』,這就是購屋消費糾紛難解的問題所在。
不過,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定型化契約的特性,就是弱勢交易的消費者,無從仔細審閱合約,或逐字推敲,所以,解釋上必須有利於弱勢的消費者。雖然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可算是形式上週全,但導致消費者困擾的交易,仍然層出不窮,業者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弱勢的消費者與業者打官司,勞心又傷財,爭的是一口氣與道理,但這都是事後的彌補。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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