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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17 01:26: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天主的本質與形上本性

一、天主的本質(Physical Essence)

天主的本質就是天主的一切完善之總和,這些完善實際上是彼此相同的。第四次拉脫朗大公會議與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曾列舉天主的屬性(鄧428,1782)。

二、天主的形上本性(Metaphysical Nature)

天主的形上本性是天主本質的基本決定因素。按照類比想法,這是別於一切受造物的神性的完善,是天主一切其他美善的根源。關於這一點,神學家們見仁見智:意見紛紜:

(一)唯名論者以為天主形上本性即天主一切美善的總和(Cumulus omnium perfectionum)。這樣一來,天主的本質和他的形上本性就雷同了。

(二)司各脫斯派學者說,天主的基本無限性(infinitas radicalis)就是天主的形上本性。所謂基本無限性,即天主無限地具有一切美善的特性。這一看法使無限性的最後基礎問題得不到解決。無限性只是天主的一種存在方式,而不是他的形上本性自身。

(三)許多士林學派神學家以天主的“絕對睿智”(absolute intellectuality)這天主的形上本性。他們以天主的“絕對睿智”必須絕對的靈性(intelligere radicale),或為體制的睿智動作(intellegere actuale,intellectio subsistens)。反對這兩種說法的人認為,這些神學家並未指明一切美善的最後根基,而僅僅說出其中的一種特性而已。“絕對睿智”必須先有“絕對存在”(The Absolute Peing),“自有睿智”(intelligere subsistens)必須先有“自有存在”(esse subsistens)。

(四)源於聖經與傳承的最佳意見是,天主的形上本性即天主的“自有存在本身”(ipsum esse subsistens)。天主與受造物的不同是,受造的存在系得自另一個存在,因而是“分有存在”(esse participatum)。天主則憑藉他本質的完善,從他自己,因他自己而存在。天主就是存在本身(Being itself)、是絕對存在、自有存在。在天主內,本質與存在合而為一。絕對存在的概念擯棄一切非存在(non-being)及一切可能存在(Potential being)成分。質而言之,天主是一個毫不混含任何潛能的純粹實現(actus purus sine omni permixtione potentiae)。

許多神學家接受這項根據士林學派定義而來的意見,他們以為天主的形上本性是“自有性”(Aseity),然而不能採用這個字的消極意義,如非創造的(agenhsia)或非依恃外在原因的,因為那只是存在的方式;而應該採取它的積極意義,即“自我實現”(Self-actualisation)。

三、理論基礎

(一)在出3:14-15裏,天主啟示了他的本名:“我是存在者”,意即:我就是本質已表現在“存在”之中的那一位。因此天主是純粹而單一的存在(他是存在者)。他的本質就是存在,然而以色列民族並沒有完全把握這一啟示的真義;他們以雅威為永有的那一位,不變的那一位,真實者,援助者,正如天主在以色列民族歷史上所顯示的(依43:11)。較後的經書以雅威為初與末,始與終,阿爾法(Alpha)與歐梅格(Omega),那今在、昔在及以要後來者。依41:4;44:6;48:12默1:4;8:17;21:6;22:13。智慧篇(13:1)與出穀記(3:14)都稱天主為“他是存在者”(),使他與從他獲得存在的有形之物相對立。絕對存在的特性表示在雅威一名中,顯示天主的存在與一切受造物的存在不同。依42:8:“我是上主,這是我的名字,我不將我的光榮給與另一位,也不將我的榮耀歸於偶像。”

(二)教父們與中古神學家們接受出穀記(3:14)中有關天主本質的名字,以“絕對存在”一詞為述說天主本質最基本的概念。聖依拉利(St. Hilarius)對天主的自授名字驚訝不已,他說:“沒有比存在一詞更適於作天主的名字了”(論三位一體1:5)。聖葛利哥裏•納齊安松對出穀記(3:14)也表示了他的意見:“天主是昔在,現在與將在的,或可說他是永在的;因為昔在與將在兩詞,都是對不斷流逝的時間與創造物而言,而天主是永恆的存在;當他在山上回答梅瑟時,他便是這樣稱呼自己的。他在他內擁有存在的圓滿性,即無始,又無終,像無邊無際的存在之海洋,超越一切時間與被造物的觀念”(Orationes 45,3)。聖奧斯定對出3:14的看法是:“天主自稱存在本身(ipsum esse)。他是唯一不變的存在、真實的存在”(聖詠記述Enarrationes in Psalmos有關詠134:4),聖若望•達馬森說:“他是存在者”是天主所有名字中最恰當的一個(正統信仰閱詳1:9)。
聖伯爾納說:“隨便你稱天主為慈善、偉大、榮福、智慧等等,這一切都蘊含於‘存在’中了”(De consid. V, 6)。聖多瑪斯教導我們:“他的本質就是自有存在本身”(Cujus suus Dei essentia est ipsum suum esse.論本是與本質De ente et essentia,c. 6)。由於只有在天主內,本質與存在合二為一,他認為“存在者”是天主最恰當的名字。神1:13,11。

(三)“自有存在本身”的觀念(積極意義)滿足了確定天主形上本性的一切必要條件。
(1)“自有存在本身”不僅指一種存在的形態而已,而且指示按照類比思考方法,應最先屬於天主並形成天主存在之核心的那種完善(請參考從“分有存在”到達“自有存在”本身,證明天主存在的論據)。
(2)“自有存在本身”是天主與受造物間的基本回異之處。受造物有其存在,卻並非存在本身。受造物的存在是有限的,若與天主的存在相比,毋寧說是一種非存在(non-being)。“他們(創造物)如不與天主相比是存在的,因為他們來自天主;若與天主相比,他們乃是虛無,因為真正的存在是恒久不變的,只有天主是這不變的存在”(聖詠記述,有關詠134:4)。“自有存在本身”也使天主別於抽象存在或普遍存在(abstract or general being),因後者若無外加特徵,即無任何客觀真實性;而絕對存在則是無以復加的真實存在。從內容言,抽象存在是內容最貧乏的概念,而絕對存在則是內容最豐盈的概念(聖多瑪斯論本是與本質第六章)。
(3)天主的一切其他美善都可邏輯地從“自有存在本身”推演而出,因天主是絕對存在,他以內必有存在的一切美善(神1:4,2—3)。

附錄
海曼•雪爾(Hermann Schell +1906)擬使天主自有性(Divine Aseity)之概念得到更豐富的內容,因而應用因果觀念於天主,並提出下語:“天主是自己的原因”(Dcus est causa sui.)他認為自有性就解作天主本質的自因性、自我實現性(self-realisation)與自我發動性。按照他的看法,天主不是中古神學家們所相信的完滿無缺的存在,而是完滿的活動(activity)與生活(life)。
雪爾的理論源于柏拉圖與新柏拉圖思想,而與因果律相違;因為根據因果律,凡動者必為他物所推動。雪爾的理論也與作為因果律基礎的矛盾律相悖,因一種自為原因的存在,在其存在以前已有活動,那麼它同時是存在,又是不存在,這是不可能的。所以天主不是“自己的原因”(causa sui)。而是“自為理由”(ratio sui)。意即在他自己之內,有存在的理由。中古士林派學者按此廣義與引伸意義,依聖熱羅尼莫(Jerome)為先例(致厄弗所人書2:3,14:他是自己的根由和自己的原因ipse sui origo est suaeque causa substantiae.),曾把“自己的原因”的概念用於天主。聖奧斯定擯棄天主自發(self-origination)與天主自為原因(self-causation)之理論。參見論三位一體,1:1,1;護1:18:“沒有一樣東西是自身的因由,否則,它必須比自己的存在還要早,那是不可能的”(Nihil est causa sui ipsius,esse,enim prius seipso,quod est impossibile.)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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