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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罵人「神豬」或「狗男女」,都是公然侮辱?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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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8 00:47: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罵人「神豬」或「狗男女」,都是公然侮辱?

周姓男子不滿廖姓前女友琵琶別抱,喜歡身材比他魁梧的簡姓男子,在前女友的部落格上張貼,「老黑是哪裡對你不好,竟然比不上這個神豬,怎麼不去死一死阿,會有報應啦,你還有那隻神豬也不例外」。簡某控告周男妨害名譽,周某被基隆地院判處拘役15天定讞,另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民事法院昨天也判處周某須賠給簡某3萬元。

疑義

按公然侮辱罪,係明定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確係以「須為公然」及「須為侮辱人」為其要件;而所謂公然,雖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己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釋字第14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周姓男子姚某係在在前女友的部落格上張貼「老黑是哪裡對你不好,竟然比不上這個神豬,怎麼不去死一死阿,會有報應啦,你還有那隻神豬也不例外」,苟也未以隱藏方式為之,則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自屬公然;又神豬,教育部國語辭典查詢解釋雖未記載,惟维基百科謂「神豬,為台灣道教或民間信仰祭典中,所用牲禮之一,一般指經過刻意增肥豢養的家豬。…,神豬一詞在台灣也被用來汙辱貶笑肥胖人士(又特指養尊處優、身居要職者)…」,自有負面評價、貶損他人名譽之意,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論處之,尚屬有據。

又本案刑事部分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99年度基簡字第1055號簡易判決,其犯罪事實為「乙○○與丙○○前係男女朋友,丙○○與簡○○現為男女朋友,於民國99年3月26日乙○○因不滿丙○○移情別戀,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公然在丙○○所有可公開之網路部落格上,張貼訊息為「靠狗男女老黑是哪裡對你不好竟然比不上這個神豬,怎麼不去死一死阿會有報應啦你還有那隻神豬也不例外」之文章,足以毀損丙○○、簡○○之名譽。」,所以事實上,被告除罵人神豬外,尚罵人「狗男女」,而罵人「狗男女」,確有負面評價、貶損他人名譽之意,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論處之,也屬有據(實務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73號刑事判決等參照)。
     
另罵人「神豬」,亦屬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法院苟嗣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規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審對於被上訴人所受之名譽損害有如何痛苦情事,並未究明,若僅以上訴人之誣告為賠償依據,則案經判處上訴人罪刑,是非明白,被上訴人似亦無甚痛苦之可言,且原判決何以增加賠償慰藉金之數額,亦未說明其理由,遽命上訴人再賠償五千元,自有未合。」、釋字第656號解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之意旨而為裁判,則尚屬有據。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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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8 12:48:46 |只看該作者
如果不是,那又是什么呢?我想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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