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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票據權利時,「利息」應從何時開始計算?
在訴訟書狀的範例中,有很多人以為,利息的計算,是從「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事實上,主張利息的權利,應「自被告遲延義務發生時起計算」。
我們以票據權利為例,票據多半記載有「兌現日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到期日,因此,理論上,票據因法定原因遭退票而無法兌現,利息計算之起始日應為「到期日之翌日」;但是,票據權利的行使有個特性,也就是「提示請求」(除記載有「免除」),經提示請求之票據,利息之主張,自「提示日之翌日起算」。
在未記載到期日之情形,例如:
一 因本票得不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到期日之確定,即以見票提示之日為到期日。
二 支票雖應記載到期日(發票日),但實務上有到期日得以契約授權填載,因此,雖票據持有人得填載到期日,但仍應以「向銀行提示付款請求之兌現」為準,舉例而言,甲持有乙授權填寫日期之支票,依約甲填載之實際到期日是95年1月1日,甲並以存證信函通知乙,但甲為了等乙的回應,遲至95年2日1日始將支票提示銀行請求付款,因此,甲得主張之票據權利利息起始日為95年2月2日(應以票據上記載之退票日期為準)
來源:台灣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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