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242|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不受婚生推定的婚生子女有那些?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4-4-25 00:42: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不受婚生推定的婚生子女有那些?

子女雖不能受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之推定為婚生子女,但有時對所生子女仍應與以婚生子女的身分。其情形如下:

(一)受胎期間在結婚以前者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婚生的推定,以受胎期間內夫妻有合法婚姻關係為要件。因此,妻之受胎期間在結婚前者,並不受法律上婚生的推定。申言之,自結婚後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所生的子女,不受婚生的推定。

(二)妻再婚所生的子女同時受前、後婚生推定者
   
妻之再婚,自後婚之日起算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後生育子女,而該子女出生之日,拒前婚解消之日未滿三百零二日者,依前述說明,將同時受前夫、後夫婚生子女的推定。在此推定衝突場合,民法無特別規定,故僅可由法院根據事實,判斷其所生子女屬於何人的婚生子女。民事訴訟法第五八九條所謂「確定其生父之訴」,即係在此情形下,以確定其父為目的之訴訟。

(三)妻之重婚,而於無效之後婚所生的子女
   
依民法第九八八條第二款規定,重婚為無效,故妻於重婚後所生的子女,只能推定為前婚的婚生子女,而不受後婚生的推定,故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八九條及第五八九條之一規定提起「確定其生父之訴」之餘地。但如確實非自前婚之夫受胎者,前婚之夫與妻得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參見戴炎輝、戴東雄教授合著「中國親屬法」,八十七年元月再增修第一版第三三四頁)。

來源:台灣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15 22:06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