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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9 00:58: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教會的聖統制度

一、聖統制源於上主

基督曾將聖統制授與教會——信理

教會聖統權包括:訓誨權、靈牧權(立法、司法與強制之權)和司祭權。這些權力與基督人性為救贖人類所有的三項職守(即先知或訓誨之職,靈牧或君王之職,司祭之職)相吻合。基督將這三項職務與有關的權柄授與了宗徒們。

特倫多大公會議為反對那些否認司祭特殊職務與教會聖統制度,而只承認全體信友共有的司祭職務的新教人士,宣佈在天主教會內,有一個源於上主的聖統制度(Si quis dixerit,in Ecclesia catholica non esse hierarchiam divina ordinatione institutam,A. S. 鄧966),比約六世譴責比斯道亞(Pistoja)會議的加利剛理論(Gallican teaching)為異說。該理論主張教會的權柄系由天主直接傳授,與就是說,直接授與全體信友,並從全體信友轉給司牧(鄧1502)。然而教會訓示我們,基督曾把神權直接與宗徒們。比約十世斥責現代派人士,因他們認為教會的統序是歷史逐漸演變的結果(鄧2054)。

比約十二世在“奧體”通諭(1943年)中,嚴詞拒絕將愛德的教會與轄治的教會分開(H 67),因為這一分開表示基督所建的教會在最初原只是一個由無形的愛德所維繫而充滿奇恩的宗教團體,受外在環境的影響逐漸形成一個具有聖統制的法律社團。這一意見源自索姆(R. Sohms)的一篇論文,索姆認為教會法律的本質與教會本質相悖。他的理論起源于新教人士的意見;他們認為教會是基督徒們的無形團體,亦即無法律形式組織的團體。但教會訓示我們,基督的奧體包涵外在可見的法律因素(合法的組織)和內在不可見的神妙因素(如恩寵的傳予),一如教會的元首——基督——具有可見的人性和不可見的神性,又如聖事具有外在的記號與內在的恩寵一樣。

聖經的明證

基督將自己以人的資格從天父所接受的使命傳與他的宗徒們(若20:21)。他的使命包括救贖的三重職務。他給予他們到全球傳揚福音的使命(瑪28:19;穀16:15),和他的訓導權威(路10:16;瑪10:40),許給他們廣泛的束縛與釋放之權(瑪18:18),並把司祭的權力交給他們:付洗之權(瑪18:19),成聖體之權(路22:19)和赦罪之權(若20:23)。按照聖保祿的證示,宗徒自視為基督的代表:“藉著他,我們領受了宗徒職務的恩寵,為使萬民服從信德”(羅1:5),基督的服務員和天主奧秘的管理人(格前4:1),代基督講話的使者(格後5:20),使人與天主和好的傅話者,負著使天人和好的使命(格後5:18-19)。宗徒們已應用了所承受的權力:“他們出去,到處宣講”(穀16:20);他們將法律與誡命教給信友(宗15:28-29;格前11:34),主持審判,懲罰怙惡不悛者(格前5:3-5;4:21);給人授洗(宗2:41;格前1:14),舉行謝恩祭(參見宗2:42、46;20:7),以按手禮授予教會職務(宗6:6;14:22。“希臘本23”;弟前4:14;弟後1:6,鐸1:5)。

在古代教會裏,除了宗徒以外,還有長老和六品副祭享有教會職務並有聖統的權力。由於他們的職務,長老也被稱為“主教”(參考宗20:17、28;伯前5:1-2;鐸1:5-7)。如六品副祭斐理伯講道並給人付洗(宗8:5,38)。耶路撒冷的長老與宗徒們一同解決信友們是否應該滿全舊約法律的問題(宗15:22等)。長老們以主的名給言不由衷者傅膏油,並且給罪人赦罪(雅5:14-15)。這些宗徒們的助理系由信友團體所選舉,但是並非從信友團體,而是從宗徒手中領受他們的職務。參考宗6:6(七位六品副祭的選立);14:22(長老的選立)。蒙受奇恩的信友,雖然在宗徒時代的新建教會裏佔有重要地位(參見格前12:14)。但是,如果他們沒有擔任教會的職務,他們便不屬於聖職的統序。聖保祿要求得奇恩的人從屬於宗徒的靈牧職務以下(格前14:26等)。

二、聖統制的綿延

宗徒們所承受的神權,已傳遞給主教們——信理

特倫多大公會議宣稱:“承繼宗徒之位的主教們,優先地屬於聖職統序;他們由聖神所立,為了治理天主的教會”(鄧960)。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宣佈:“如同他(基督)自己由父所差遣(若20:21)他照樣差遣他從世間所召選的宗徒,他希望在他的教會裏有牧者與導師,直到時間的窮盡”(鄧1821)。這些牧者與導師就是主教們,宗徒的繼承人(鄧1828;Episcopi,qui positi a Spiritu Sancto in Apostolorum locum successerunt.)。
基督既願教會恒久不衰(indefectibility參見本編第十二節),聖統權也必然應當綿延不斷。基督給予宗徒們“直到世界的終結”的許諾(瑪28:20),以宗徒們的使命將由他們的繼承者所承擔為先決條件。宗徒們遵循基督的意旨,把神權傳留給他人,如聖保祿將神權傳授給弟茂德和弟鐸。參見弟後4:2-5;鐸2:1(訓誨之權);弟前5:19-21;鐸2:15(牧導之權);弟前5:22;鐸1:5(司祭之權)。從聖保祿宗徒的兩位弟子的職務上,我人可以清楚地看出一元型(即權力集中於一人)聖統制度的誕生,這種一元聖統制後來取代了宗徒之職。按照傳承的解釋,小亞細亞的七個教會的“天使”(默2-3),就是指一元型的主教,然而這種解釋曾受到反對。

宗徒的弟子羅馬的聖克來孟•對宗徒們所留傳的神權之綿延,曾經說過下面的話:“他們在各國各城傳福音,對最早的信友加以精神上的考驗以後,就立他們為未來信友們的主教和六品副祭”(致格林多人書42:4)。“吾主耶穌基督曾預告宗徒們,將來會產生有關神職的糾紛;宗徒們既然早已知道這事,便選立了前述指定的人,並且囑咐他們,在他們離世時應將職守遺留給經過考驗的男人”(致格林多人書22:1-2)。第二世紀之初,安提約基雅的依納爵證明在小亞細亞以及“最遠的國家”(厄3:2),每一信友團體有一位(一元型的)主教,該團體的一切宗教與紀律事務都他管理。“沒有主教的許可,勿從事教會工作。唯有主教或主教所准許的人所祝聖的麥餅,才應算是有效而合法的。主教所在之地,民眾也應前往,正如耶穌所在之地,就是天主教會之所在地。沒有主教許可,不可給人付洗或舉行聖餐禮。主教認可的事,當可中悅上主,因此在教會內所行的一切都是安全而合法的……尊敬主教的人,也為上主所尊敬;若不先求主教的許可而行事,等於給魔鬼服役”(Smyrn. , 8, 1-2; 9, 1.)。每一信友團體裏,還有數位長老和六品副祭,他們與主教在一起並從屬於主教。

殉教者聖儒斯定(st. Justin)告訴我們:“兄弟們的監護人”(意即主教)主持禮儀(護教書1:65,67)。聖依來內認為主教們承繼宗徒之職,乃是基督信仰之傳承的最確切的保證:“我們可以把宗徒們自己所選立的主教,以及綿延至今的聖統所有的主教名字,一一陳錄”(反異說3:3,1)。然而,要列出各信友團體所有主教的名字,確乎太長了,依來內只提到“由二位最負聲望的宗徒伯多祿與保祿所建立的最大、最古、最聞名的羅馬教會”。他編寫最古老的羅馬主教的名冊,始自“榮福宗徒”,迄于宗徒的第十二位繼承人聖愛留德(St. Eleutherus),反異說3:3,3)。聖依來內又述說(反異說3:3,4)聖保理加布被宗徒們立為斯米納的主教。——按照戴爾都良(De praesc. , 32)的記載,他是由聖若望宗徒選立為主教的。戴爾都良與聖依來內一樣,將信仰的真理基於主教們繼承宗徒的史實(De praesc. , 32)。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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