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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雇主可以要求哪些證件不違法又可達到選才效果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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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 00:32: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雇主可以要求哪些證件不違法又可達到選才效果

最近新聞談到申請良民證件數增加,桃園縣警局外事科長羅火祥表示,目前法有明文規定必須提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的行業,有保全及保母兩種。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嗎?  政府機關表示只要不針對特定對象(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不違法。沒有就業歧視問題,所以不違法。

相對上,對有些更生人可能不公平,更生人如果是因為瀕繁發生,而且大部份都是過失的車禍加害人,他如果願意上進,如果不明所以就不給機會,恐怕有失公平。

雇主除了要求良民證,如果為避免以後糾紛,筆者建議,還可以要求職者提供體格檢查表,雖然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行職業不強迫提供, 筆者還是強烈建議,尤其是血壓、血脂和血糖三高數值 (還要詢問一天抽幾根煙 ?一天抽2根與抽20根對職業病認定,是職業造成或者是疾病造成,比例分數當然不一樣)比如工作時間太長,發生過勞症,到底雇主問題,還是勞工自己因素,就產生爭議 ,為避免以後起爭議 ,  建議事先選員工時將三種數值分正常,略高,不及格三級做評分,做好企業健康管理之篩選工作。如果挑不到適合的,錄取後,用飲食,運動,配合績效考核做好健康管理。再來就是要求在期限內一定要發給的服務證明書(幾年內為請求期限,無明文規定 ,但目前說法是前雇主可要求製作及郵寄費用),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規定的名額,就可要求提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要求職者不只提供身分證,還要健保卡雙證件(曾經有事業單位僱用外勞,外勞用偽造的身分證,看起來好像真的,讓企業誤認為可僱用,企業被政府罰數十萬  ),存摺封面,戶口名簿等影本,身分證,健保卡不能索取正本,可以對照看看好就退回,保勞保之用以及轉帳匯款,薪資預扣繳之用。司機當然要相關駕照,專業人員要專業證件,但是只能要求影本,為評鑑,法令檢查必需,只能寄放專業人員專業證件。不能扣押,否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而要求驗孕報告(如2009年7月28日新聞國美館女派遣員抗議上工要繳驗孕報告 ),當然是違法的。

在不能違反法令大前題之下,雇主有權要求求職者提供ㄧ些文件,甚至人格特質分析的測驗DISC 或皮紋好分析人格特質 ,在勞務管理上,避免以後糾紛, 除了要與行業職業或職務有關,其他相關文件也是要考慮的。

就業服務法
第五條(國民就業機會之保障)【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65;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67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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