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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醫療廣告之規範與廣告不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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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9 00:30: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醫療廣告之規範與廣告不實

  近年來許多醫美診所為了競爭與業績,而開始透過團購、折扣、送禮品等方式行銷,例如「單次療程八折優惠」、「買一送一」都是常見的宣傳手法。

  事實上,團購業者也不能刊登醫療廣告,否則可能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之規定。而廣告詞如「本院最新引進最新某某系統」、「全球第一品牌」、「首創某某技術」,都涉及不實廣告。

  就算是醫療機構的廣告,也不能有促銷或不正當的宣傳行為。最近有醫美診所徵求消費者自願提供照片,供業者審閱,可免手術費,這樣的行銷方式可能違反醫療法第86條,即便為醫療機構,醫療廣告亦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招攬病人,並且依照第103條,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過去民眾自行尋找醫美診所,往往是參考醫美診所的廣告,但其廣告內容如診所之器材、療效,都有可能誇大不實。然而,衛生署已經正式公布「美容醫學機構認證及執業人員管理辦法」,將美容醫學(醫美)分為光電治療、注射治療以及美容手術等三大類,通過認證,將分別授以綠色、粉紅色之品質認證標章。

 
各美容醫學機構皆可以向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醫策會)申請參與美容醫學品質認證,雖然該認證是自願參加而無強制性,但民眾可以參考評鑑內容,挑選領有品質認證標章的診所,較能夠保障自身權益。

  當廣告有誇大不實的情況,將可能涉及刑法、消保法及公平交易法。如廣告過於誇張,例如購買單次療程,功效卻更勝十次療程,就有可能觸犯刑法之詐欺罪。

  消保法第22條則要求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23條則是關於媒體經營者之連帶責任,若廣告內容為不實,刊登廣告之媒體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必須與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公平法第21條第4項另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之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除了慎選醫美診所,北市衛生局也提醒民眾不要被不當廣告影響,在挑選時謹守「三要一不四問訣」,「要檢視其開業執照」、「要檢視醫師執業執照」、「要主動詢問醫療儀器仿單說明」;「不要參加團購」。若因為不實廣告而權益受有損害,業者也有相關的法律責任。

  綜上,美容醫學機構,在行銷與廣告時,除應留意醫療法及醫療機構網路資訊管理辦法之規定外,亦須注意不實廣告之責任;民眾也應慎重選擇醫美診所,而不是只為了優惠與折扣反而得不償失。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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