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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90歲涉嫌性侵害他人,獲判無罪--不能犯?爭議判決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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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2 00:34: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90歲涉嫌性侵害他人,獲判無罪--不能犯?爭議判決

有一名90歲的老中醫師,日前被控對自己的越南妻子,以及曾經登門問診女病患性侵害,這件離奇的性侵害案,因被告年紀頗大,到底能不能勃起,起訴的檢察官與審判法官有不同的看法,法官認為老中醫是陽痿,所以判他無罪,但檢察官認為被告是中醫師,他是以中藥偏方強化自己的性功能無不能勃起的問題……(此案例爭執的焦點,就在90歲的老人,究竟還有沒有性能力)

老中醫於民國91年娶回了年僅20幾歲的越南妻子(小他60多歲),其妻指控,老中醫天天要她陪看A片,還帶著塑膠圈逼妻子「辦事」,由於房事激烈,妻子血流不止,因而告他妨害性自主。檢察官為此案傳他出庭時,老中醫曾在偵查庭外等開庭時,巧遇一名婦人,他知道婦人有背痛,老中醫即遞出名片,藉辭幫這位婦人看診。婦人第二天被騙到診所,老中醫關上門窗,脫褲子露出勃起狀態異於常人的生殖器,持水果刀對該婦人性侵害得逞,婦人脫困後,與先生商量許久,最後決定提出告訴,於是,老中醫又被告一次妨害性自主,兩案併案審理。

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經鑑定發現老中醫師有「靜脈性陽痿」,要從事性行為,可能相當困難,因此法官判老中醫無罪。但檢方根據不同被害人分別指述,情節卻都相似,因此,對鑑定報告存疑。檢方也為此案,向中華男性醫學學會醫師徵詢,像老中醫這樣的年齡,要性交並非不可能;然而,警方曾在老中醫家查到11瓶「比法爾」 (BEFAR)藥劑、12個羊眼圈,其藥劑功效是一種外敷用的治陽痿藥膏,塗抹後可迅速展現雄風,因此檢方據此推定,被告處心積慮想讓自己老當益壯,以此駁斥法官的陽痿說。

檢方為此將提起上訴,聲請傳訊中華男性醫學學會專業證人、被害人等……。

陽痿之人,乃法律上所謂性侵害犯罪之不能犯,依法不能構成犯罪,理論上應判決無罪。

何謂「不能犯」?刑法第26條規定「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但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能犯,即刑法第26條後段所謂『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應按既遂行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而,此所謂之免除其刑,應係「免刑」,而非「無罪」,差別在於,免刑是有罪,因所害不大,所以免除其刑,行為仍有社會非難性的論罪價值;無罪是指根本不構成犯罪,行為無社會非難性的論罪價值。

作者認為,此案應為「免刑」,並非「無罪」。又行為妨害性自主者,為犯刑法第221條之罪,依刑法第91-1條規定「得令被告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法院判決無罪,是與事實及社會評價差距太大。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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