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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職業病的認定放寬 在人不在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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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6 01:07: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職業病的認定放寬 在人不在法

最近勞委會討論將不列職業病表的疑似職業病放寬為職業病,可以請領不需住院僅門診或復健期間的勞保傷病給付,勞保局稱因為不列職業病所以不是職業病來推託。其實;早在民國89年臺大醫院王榮德教授與郭育良醫師,以1981年到1997年勞保局給付職業病案件統計中,對照美國、新加坡與韓國的發生率,除了呼吸系統因為塵肺症的放寬認定外,其餘像皮膚、物理上因素、聽力、中毒、心或腦血管病變的百萬人發生率,依上述國家次序是4066、870、206人,台灣只有不到37人,用數字管理來看,似乎台灣勞工職業病很少,代表勞安成功嗎?

王榮德教授發現的數種關聯性病名為;多發性神經病變致病因是正己烷;常見暴露於印刷打樣、肝炎及腎衰竭致病因四氯化碳;常見於彩色印刷、巴金森氏症候群致病因是猛;常見於錳鐵業鎔煉等,這些關聯性職業病成因;勞工不易也無法認知,再加上申請給付的困難,所以職業病的發生率,相較其他國家偏低。

此次因群眾運動過勞死的警官,在工作場所促發「主動脈剝離」猝死,適用公教保險施行細則第43條「執行公務積勞過度死亡」,屬因公死亡,但同樣事件,若是在勞保,雖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工作當場促發疾病」,只可惜保護勞工的勞保局卻說,此人經查有高血壓或心臟病,已有危險因子,此次發病與工作無關,不是因公死亡。所以,本國職病數字偏低,正是因為勞保局帳房心態作祟!

一件職業病,因為是慢慢形成的病,判定過程絕非易事,且牽連資方是否需要負勞基法的補償與民事的賠償,要資方拿錢;不容易!但屬於保險性質的勞工保險,如果在受害勞工未獲資方補償前,可以先行得到部分的保險給付,作為基礎保障,這才是勞工保險立法的宗旨。只可惜,依目前勞保局的設計,申請職業傷病給付,須先由公司蓋章,公司會不會用石頭砸自己的腳?如果已經由公司蓋章證明是職業傷病,勞保局卻又說這不是職業傷病,制度上的設計,顯然有邏輯錯置!未來,勞保費率將連漲11年,這些制度,不能不考慮該如何設計;才能對被保險人最有利?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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