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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違反工作規則者,雇主得終止勞動契約
內政部 (73) 台內勞字第253208號要旨:「事業單位勞工違反經陳報主管機關核准之工作規則,係屬得不經預告而逕予解僱之規定者,事業單位得逕行終止契約,如因而發生爭議時,可依勞資爭議有關法令處理。」
勞動基準法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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