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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發生爭議,一定要上法院打官司嗎?
阿明是一家公司所屬工廠的領班,本來公司對待工人算是不薄,福利也不錯,可是一年前,公司被國外客戶倒帳數千萬元,所以不但福利越來越差,這半年的工資還只發給一半,公司董事長說只要國外的帳款順利收回的話,公司將立即補發所欠的工資。阿明想想公司確有困難,忍耐一陣子就算了,可是最近國外的帳款已經收回,但公司卻一直沒有表示要補發工資,阿明是不是一定要上法院去打官司才能向公司要回積欠的工資呢?公司積欠勞工工資,是屬於「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勞工當然可以自己或透過工會與公司協調解決,也可以經由下列程序解決:
向直(院)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聲請調解:主管機關會依法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調解成立後即成為爭議當事人之間的契約,如果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即可向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違反調解義務人的財產,並且不用繳納裁判費及執行費。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要作成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如果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就可以調解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免繳執行費。
向法院聲請調解:勞資爭議的案件在起訴之前,都可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與訴訟上的和解有同一效力,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並應作成調解筆錄送達於雙方當事人,如不履行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即得以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程序:勞資雙方如果不願意或者無法依照調解程序解決爭議,當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也就是上法院打官司,法院確定判決,當事人有遵行之義務,如果不履行法院的判決,當事人即可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其他救濟:勞資發生爭議後,如果不想上法院打官司,當事人可自行協調解決,也可透過種種調解程序和平解決。當然法院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勞資雙方的爭議不能透過協調或調解程序和平解決的話,法院還是要依法判決,以回復當事人的正義。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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