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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車禍肇事與民法過失相抵原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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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7 00:04: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車禍肇事與民法過失相抵原則

案例事實

一、小昕是一個業務員,每天他總是把自己的髮型梳成西裝頭,讓自己以最專業的形象面對客戶,他認為在騎機車的時候戴安全帽,會把自己辛辛苦苦梳理整齊的髮型弄亂。有一天,小昕前往客戶處,心想反正距離很近,不戴安全帽應該沒關係,但小昕在路上被一輛超速行駛的計程車撞上受傷,花了醫藥費四萬元,小昕想向計程車司機請求賠償醫藥費而上法院打官司,法官卻認為,因為小昕未戴安全帽,判決計程車司機賠償一萬元。

二、小昕為了趕時間而駕車超速行駛,在馬路上因煞車不及撞上違規左轉的轎車,修車費用支出八萬元,小昕想向對方求償,但是對方只願意賠償小昕一萬元,小昕上法院打官司請求全額賠償,卻遭到部分敗訴判決。

三、小昕因為工作忙碌,無暇照顧自己十歲大的孩子,當孩子放學回家後,就拿一百元給孩子叫他到對面的網咖去玩,孩子看到同學已經在對面集合,為了趕時間,並未走斑馬線,直接穿越分隔島,卻被迎面而來的汽車所撞傷,支出醫藥費三十萬元,當小昕向加害人求償而上法院,法官卻說,小昕未善盡作父母的責任,加害人只要負擔十五萬元。

小昕想,明明是對方的錯,為什麼撞人後對方只要賠償一部份呢?

解析

這是在車禍實務上經常見到的問題,事實上車禍的發生往往不能完全歸咎於一方,大部分的情況下雙方都有疏失,法律對於雙方都有疏失的情形訂有「過失相抵」的規定,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就本案例事實來看,未戴安全帽、超速行駛而發生車禍,被害人都有過失,所以法院得減輕車禍賠償的金額。

至於父母放任小孩子不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是不是也有過失相抵的適用呢?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對於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與有過失,適用過失相抵規定,再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因此若違反規定,父母疏於小孩子的應有照顧,都屬於與有過失,法院可以酌情減輕賠償數額。

至於法院減輕的數額為多少,得視情況而定,一般來說,車禍肇事的鑑定報告,會決定雙方過失比例,提供法官作為判決的參考,例如:車禍肇事的損害賠償是一百萬元,加害者有百分之七十過失,被害人有百分之三十過失,賠償的數額就是一百萬元的百分之七十,就是七十萬元。

事實上,法律規定有過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如果是自己的過失也要負責,所以謹守交通規則才是能順利求償的不二法門。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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