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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車禍肇事與公共危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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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7 00:05: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車禍肇事與公共危險

案例事實

一、小昕是一個好面子的人,有一個交往多年的女友,為了在女友面前表示自己很「罩」,常常為此吃了不少苦。有一天,小昕搭載女友出去玩,開車在高速公路上,後方一輛遊覽車突然超車,並在小昕面前蛇行,害小昕差一點撞上遊覽車,小昕覺得很癟,在自己馬子面前竟然這麼遜,因此小昕加速行駛在遊覽車前方,在高速公路上就把遊覽車攔下來,準備好好教訓一下司機,兩輛車就這麼停下來,佔用高速公路上的兩個線道,造成大塞車,後方車輛無法通行,更慘的是,有一輛汽車因為煞車不及,竟然撞上小昕的車子,駕駛人當場死亡。

二、受此教訓後,小昕改騎機車,但仍改不了衝動的個性,有一天,小昕騎機車載女友出遊,邀集許多好朋友組成飆車隊伍,在市區的街道上超速行駛,沿途闖紅燈,眾人看到車隊紛紛躲避,小昕覺得很得意,彷彿世界都在他的掌握之下。但天公不作美,突然下起雨來,地面變得濕滑,小昕在一個轉彎處因為輪胎打滑撞上安全島,小昕的女友因未戴安全帽,頭部重創地面,不治死亡。

解析

一、高速公路是一個很危險的地方,每一輛車子的速度都很快,只要一個煞車不及就會有車禍發生,而且容易造成連環車禍,因此在高速公路上臨時停車是很危險的,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在本案例事實中小昕在高速公路上臨時停車的行為,刑法對此有處罰規定在第一百八十五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小昕的行為屬於壅塞路面,致生往來危險,而且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構成公共危險的罪責。

二、小昕的行為,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構成公共危險罪,至於造成女友死亡結果,則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例事實介紹刑法上「公共危險」犯罪,所謂「公共危險」,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足以讓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有受危害的危險,因此加以處罰,除了本案例事實外,我們也曾經介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酒後駕車」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肇事逃逸等行為法律責任,在此奉勸各位駕駛朋友,小心駕駛,平安回家最好!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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