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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誰」對「犯罪行為」有「訴追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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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3 00:02: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誰」對「犯罪行為」有「訴追權?」

1.被害人— 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得提起「告訴」或「自訴」

2.非被害人之一定親屬— 因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之一定親屬,得依法提起告訴。

(1)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之獨立告訴權--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2)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之專屬告訴權--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3)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之特定犯罪人之獨立告訴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3.檢察官代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之代行告訴權--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4.告發—

(1)權利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2)義務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即國家依職權訴追之意。

無追則無訴--犯罪行為若無人提起追的意思,不論是私人所提起的「告訴」或「自訴」,或「告發」;或國家依職權所提起的訴追,訴的程序即無法被發動,這也是「不告不理」的原則。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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