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5-8-18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50217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7928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犯罪嫌疑人應受正當訊審程序的法律原則
我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即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舉例而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即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同法第二八八條之一第二項亦規定「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犯罪嫌疑人於受訊審時,對於警察機關或法院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行「告知」者,該程序即屬違背正當訊審法律原則,因此所作成的處分、裁判,即屬有所瑕疵,而屬不法,得依法提起不服之上訴。
來源:台灣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