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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分區基本工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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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4 00:00:3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分區基本工資?

勞動部拋出「分區基本工資」議題,高雄市政府強烈反對,認為這將阻卻人才向南部流動,不利中南部產業提升。工總理事長許勝雄也表示,基本工資如分南北,可能被批評為「重北輕南」,南部人心態將更不平衡,建議政府多考慮。 勞工學者普遍贊成「因地制宜」,認為台灣勞動市場雖小、區域也不大,但各地生活物價水準不同卻是不爭的事實。學者建議,我國可比照美國作法,由聯邦政府訂出基本工資參考標準,授權各州依狀況調整訂定。 工商協進會副秘書長呂福財說,勞動部去年三月曾以「基本工資,參照德國、英國規定,依行業別、地區別差別訂定」為題召集會議討論,當時與會代表意見分歧,勞動部總結為「執行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議續行討論」。 呂福財指出,基本工資差別訂定,理論上可行,但是執行上有困難。他說,台灣不像中國大陸,這麼小的地方還訂定不同法定工資,工資低縣市民眾的「二等國民」感受,恐怕更強化。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副教授辛炳隆說,過去他曾提出「區域基本工資」的想法,勞委會時代也曾多次討論,當時調整方向是由中央直接訂出不同區域基本工資,但考量部分縣市可能無法接受被標為「次等薪水」區,最後並未執行。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也認為,台灣幅員雖不大,但區域間確實存在生活物價水準的落差,像今年七月基本工資將調到一萬九二七三元,台北市等都會區首長頻喊不足 (聯合報 103年5月8日報導: 基本工資分南北? 惹爭議)。

疑義

按從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款:「二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第7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一) 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1) 獲得公允之工資,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有任何區別,尤須保證婦女之工作條件不得次於男子,且應同工同酬;(2) 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二) 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三) 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四) 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以及勞動基準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勞動基準法就基本工資部分,並未區分外勞與本勞)之規定可知。

基本工資的尊重、保護及實現,不得岐視,縱要差別待遇,亦應有「合理理由」以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註一),而且也不得因憲法第7條所定「中華民國」文字而對外國人而有所岐視,畢竟人民與國民尚屬有別,而且如解釋外國人得岐視或不受平等原則之保護,那我國或我國國民又如何在國際間生存(註二)?

從而,外勞與本勞之基本工資,以不脫鉤為宜;縱要脫鉤,予以差別待遇,也應有「合理理由」以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並考量「他國的反應」以及「相同或更嚴格對待」所生之影響。

另外,反而更應慎思的,外勞每月實際收到的工資,常因仲介的抽成或剝削,比基本工資來得少,如果政府能建立「外勞與雇主直接溝通僱傭平台」,消除外勞此種成本或不當剝削,那再來談「外勞與本勞基本工資之脫鉤問題」,可能較能讓他國或外勞所接受,縱要脫鉤,也能減少他國「相同或更嚴格對待」所生之影響。

以上係【新聞疑義】基本工資,外勞與本勞脫鉤?不脫鉤?一文所言。

其雖就「基本工資,外勞與本勞脫鉤?不脫鉤?」所發,但平等原則所要求的-即如基於性質不同予以差別待遇,也應有「合理理由」以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在分區基本工資上,也有適用。
換言之,基於各地生活物價水準不同此不爭事實而為差別待遇,或有理由,但其欲達成之目的是什麼? 其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均尚釐清。

另外,尚有下列疑慮及問題,極需一併釐清及解決(一)分區基本工資,會有「次等薪水」區或「二等公民或三等公民或四等公民」區之標註化情形,也是事實;(二) 分區基本工資,會使得人口往台北踴進的情形更加擴大,台北房價會因供需法則而向上攀升;(三)公教人員的薪資如不會隨同分區,會使得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更加對立;(四)有些縣市幅員廣大,縣市政府是否應該基於各鄉鎮生活物價水準不同此不爭事實而為差別待遇呢?(五)基本工資是很多給付行政措施之計算基礎,如分區基本工資,其又如因應呢?


註解
註一: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
註二:此由今日新聞101年1月3日「匈牙利新憲法挨批 未來恐遭逐出歐盟」之報導:「即使反彈聲浪不斷,匈牙利(Hungary)仍然於今(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各項危及自由的新憲法,對此美國外交人士表示,認為匈牙利持早會因此喪失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的會員國資格。匈牙利總統施密特(Paul Schmitt)於去(2011)年4月25日簽署新憲法,憲法內容不但損及媒體多元,也損及中央銀行、司法與媒體的獨立自主,更有違宗教自由。美國方面過去曾向匈牙利提出修法建議,但未被採納,得知匈牙利依然實施新憲法後,美國國務卿希拉蕊.柯林頓(Hillary Diane Rodham Clinton)致函奧班表達遺憾。希拉蕊在信中表示,匈牙利對司法體系的新規範瓦解重要的制衡機制,也損及司法的獨立性。根據匈牙利「人民自由報」(Nepszabadsag)的報導,前美國駐匈牙利大使巴默(Mark Palmer)曾表示,匈牙利總理奧班(Victor Orban)濫用權力、扼殺民主,認為未來匈牙利極有可能被逐出歐盟。此外,根據加入歐盟的相關規定,匈牙利有義務盡快使用歐元為法定貨幣,但新憲法卻明定,現行的匈牙利貨幣福林(Forint)是唯一的法定貨幣,似乎試圖與歐盟做切割。」可看出端詳。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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