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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用槍衝績效,害人也害己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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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21 00:00: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用槍衝績效,害人也害己

前些日子,新聞媒體又針對臺中市的警界風紀爆料:指該局所轄分局中有一位簡姓刑事偵查佐,自覺平時服務成績不如同儕亮眼,亟思有所突破,奈何瓶頸重重,無從施展。去年一月間,警方舉行春安演習,肅槍便是工作重點,槍又不是想找就找得到的,在工作壓力下,他苦思到可以為自己績效增分卻無失分的奧步,將想法與民間李姓、莊姓友人商量,要透過他們找一位能助他一臂之力的朋友。他的構思是自己取得一把槍與子彈交給找來的人持有,再由他在路上用臨檢方式攔住這持槍的人,在他身上查獲槍彈,讓他帶回警局。這筆查獲槍彈的功勞,便記在他的名下。

李姓與莊姓朋友瞭解簡某的想法後,同意找人替他完夢,尋尋覓覓後找到一位很講義氣,為了朋友甘願兩脅插刀的林姓年輕男子,這人瞭解內情後同意配合演這場衝績效的假戲。李、莊兩人便將覓得合適人選告知簡某,簡某就按照擬就的劇本一幕一幕來導演這場假戲,全劇分成三幕來進行,第一幕是由簡某親自登場,將自己持有來源不明,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一把、制式子彈一顆,不具殺傷力的子彈七顆,親自持交林某持有,並向林某說明持有改造槍械的刑責不重,可以獲得交保。第二幕是約定時間,由李、莊二人開車載攜帶槍械的林某至台中市惠來路一家電玩店前下車,再由簡某前來盤查,稍後林某就被簡某帶往分局製作筆錄。第三幕場景是在警察分局內進行,由簡某以辦案人員身分登場,對逮捕到場的林某進行偵詢,製作詢問筆錄,林某也有問必答,讓簡某順利作成筆錄。

逮捕的現行犯經警局初步偵訊後,依法必須解送當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檢察官訊問。不知道是劇本編的情節沒有交代清楚,或者是檢察官的思路縝密,出其不意問到林姓男子持有槍械目的,林姓男子只好隨便拿話來搪塞,說出「攜帶槍械是要轉交他人」的話,以致被檢察官認定係屬運輸槍械,運輸與持有槍械法定刑度差距甚大,而運輸必定有收取的貨主,林姓男子交代不清,檢察官認有追查共犯的必要,聲請法院將其羈押。

林姓男子被押到法院接受法官訊問時,知道法官將要收押他,與簡某當初一再聲言這是小案子,不會受到羈押的說法不同,才發覺中了簡某等人的圈套,心中十分氣憤,便將內情向法官和盤托出,原以為坦白會從寬,結果還是被收押,讓他大失所望!

就檢察官聲請羈押來說,法官所開的庭,稱作羈押庭,只針對有沒有羈押的原因與必要來考慮。林姓男子的坦白,供出一堆未曝光的事實,為了防止勾串共犯,更有羈押的必要,法官的羈押決定,值得讚揚!

林姓男子的坦白,讓檢察官順籐摸瓜,揪出一堆共犯。林姓男子一個多月後也獲得停止羈押,取而代之進入看守所的是簡姓偵查佐與同謀者李姓、莊姓好朋友。檢方偵辦這件案件,深怕打草驚蛇,都是默默地在進行,最後紙終於包不住火,被媒體獲知這則有關警察風紀的消息,就好像挖到寶一般,除了電子媒體一再報導外,平面新聞也都用大篇幅來登載,所用的標題都直指是「栽槍」,不過,綜合各報的新聞內容來看,將這個「栽」字用作這則新聞的標題,似乎是牛頭不對馬嘴。

「栽」字本來的含義是栽種植物,使花木繁生不息的意思,像栽樹、栽花便是。後來引申其義,教養人才稱之為「栽培」,是將「栽」字從栽種植物提昇為栽人的正面意義。至於「栽贓」,是近年才出現的名詞,早年出版的《辭海》辭書,都沒有收錄這個名詞。「栽贓」的意義,通說是指不懷好意的人,乘人不知,偷偷地將盜贓或者證物,放置在自己不喜歡的人身上或屬於這個人私有領域的處所,以後向主管機關檢舉,以所栽的物品為證據,誣陷這個人犯罪。栽槍、栽毒,便是常見的栽贓例子。所以「栽」字用在這個名詞上,雖然仍含有植入的意義,但是代表的是一種犯罪的手法,所以是「栽」字的負面意義。這件為媒體曝光的案件,林姓男子持有的改造手槍與子彈,並不是簡姓主犯所偷偷放置,而是事前雙方說好由簡某交付他持有,事實上或者在法律的層面上,都有顯著的不同,所以不能指是「栽槍」。

將自己持有的槍枝與子彈取交與他人的行為,既不算是栽槍,難道就不必負起刑事責任嗎?話是不能這樣說的,因為簡某與他同夥對所犯的罪,既有共同犯意,又有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都是正犯。未經允准而持有槍枝或彈藥的行為,不必有其他動作,交的與受的都成立了「持有」罪。至於該受到那些刑罰的處罰?這要看特別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規定,簡某持以交付與林姓男子的槍枝,據說是一把改造手槍與子彈。該條例稱之為「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持有者依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者,依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持有槍枝和子彈者,法院通常是會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的規定,論以較重的一罪。簡某與這些挺他的人還犯有報上沒有披露,製作假筆錄的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了提昇績效,拉了一堆人來犯這些罪,真是何苦來者!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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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21 01:29:06 |只看該作者
現在人也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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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21 09:05:31 |只看該作者
現在社會的人腦子都不知道受了甚麼傷總是會去想一堆很神奇又不實用的方法去取巧 漬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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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21 22:27:14 |只看該作者
這警察也太奇葩了吧 這種怪方法也想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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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22 14:15:39 |只看該作者
真是誇張,為了績效能想出這樣的點子,也真是低估了檢察官問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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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22 22:07:28 |只看該作者
wow!這還真的又讓我增長一智呢~!!感謝囉
這哪們子的警察阿,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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