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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由律師接見遭收押的被告,有什麼保障?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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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4 00:01: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絕對官僚 於 2014-8-4 00:03 編輯

由律師接見遭收押的被告,有什麼保障?

在法律上,除了被告因判決確定入監執行以外,最常見的情形就是犯罪嫌疑人遭到法院裁定羈押,當犯罪嫌疑人收押在看守所內,有必要委請律師前往接見嗎?對被告人權有什麼保障?

被告在何種情況下會被收押?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此外,第101-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75條第1項、第2項之放火罪、第176條之準放火罪。二、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第224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7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四、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五、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六、刑法第325條、第326條之搶奪罪。七、刑法第339條、第339九條之三之詐欺罪。八、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從這兩個條文來看,被告遭到法院裁定羈押的原因是涉犯重罪、有逃亡或串證的疑慮,以及認定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可能,才會予以收押。

律師接見遭到收押的被告,有什麼保障?

被告遭到收押的情況,多半是現行犯遭逮捕或是遭到檢警拘提,在這種情況下都是很突然的,被告在慌亂的情形下,對自己的法律權益未必清楚了解,很容易在警察偵訊時遭到警察恫赫或是刑求,而承認自己明明沒有做的犯罪行為,當然,如果遭到警察不合法的對待,是可以向法官說明,但是等到被檢察官起訴以後再向法官主張權益,時間已經太晚了,很容易就遭到不利益的判決結果。

律師在被告遭收押時趕緊前往接見,一來可以立即了解整個事件經過,做出正確因應,再者,如果遭到警察不合法偵訊,也可以向律師說明清楚,律師會告訴被告合法的偵訊程序,讓被告的人權可以伸張。

當被告收押在看守所裡,什麼人可以委任律師前往接見?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才能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律師,一般的朋友、男女朋友等都不行。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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