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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重要的一課----「限制責任」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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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5 00:03:0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重要的一課----「限制責任」

從事法務工作多年,也看過數不清的契約,現在,若有人問我,契約制定,最須注意甚麼?我會很肯定地告訴他,注意「限制責任」有沒有規定。

所謂「限制責任」,是契約中的一種保留條款,藉此條款之訂定,簽約之一方可以將其責任限制在一定範圍,避免不可測的風險發生。

一般人在簽約時,往往將未來估得太過樂觀,總以為契約會很順利進行至期間終止,或很天真的認為,自己不會違約,違約條款不過是拿來拘束對方的工具罷了,所以規定得愈嚴格,對自己愈有利。

然而,古有明訓:「天有不測風雲」,一個人或企業,不可能永遠處在順境,尤其近年來,大家應該都有警惕,再大的企業都有可能會倒,大企業倒的例子不勝枚舉!

所以,簽訂契約時,絕不能認為只有對方會違約,自己不會違約,如果沒有事先設計一套機制,屆時想違約或不得不違約時,可能會令您痛不欲生。

我們先假設一個例子,透過此例,您將可理解「限制責任」之重要性。

假設某「台灣第一」公司,為設計遊戲軟體,須先取得「美國第一」設計平台之授權。此設計平台授權費每年五千萬台幣。「台灣第一」公司為避免其他公司競爭,遂簽下台灣獨家授權之權利,而且一簽五年,權利金是每年度開始即須付清。

然而,簽下此約後,果真「天有不測風雲」,「台灣第一」公司設計的軟體並不受市場歡迎,然而其代理遊戲軟體的業務卻蒸蒸日上,此時,「台灣第一」公司遂決定放棄自行開發遊戲軟體,而欲專攻遊戲代理業務。既然不開發軟體了,則當然不需要「美國第一」的設計平台了,於是就想把契約解了。「台灣第一」調出契約一看後,始發覺這契約期間尚有四年才到期,甚至「美國第一」還如此約定:「若被授權人違約,則所有未到期之授權費視為已到期,被授權人須一次給付所有授權費。」這下可慘了,解約的話,一下子要付出四年授權費,即兩億台幣,這錢一付,公司大概就倒了。

其實類似以上的例子,履見不鮮,台灣企業往往吃了老美很大的虧。涉外契約,一般公司並沒有合格的人可以審閱,即使法律系畢業的學生,有能力審閱者也是很稀少,然而找國際型事務所,其收費又讓人內心滴血。所以許多企業在與老外簽約時,只能顧著談商業條款,然後對方將契約送來後,他就閉著眼睛簽了。

「限制責任」之所以重要,就是為避免萬一違約時,能將責任範圍控制在能處理的範圍,否則一不小心,公司倒了都有可能。前面的例子,如我們事先約定,「若『台灣第一』」違約,其對『美國第一』之損害賠償及補償總額(包括但不限於所有程序費用及律師費用)以不超過一年授權金額為限,逾此範圍,『美國第一』對『台灣第一』無請求賠償或補償之權利。」所以,透過此種設計,『台灣第一』」選擇違約,最多就賠『美國第一』五千萬,而不致於賠到兩億,當然賠償總額限定得愈少愈好,剛開始合作時,雙方氣氛融洽,這種要求也很合理,老外自己的契約也常有這種約定,所以他們可以理解我們的顧慮。如果您竟在可以提出時不提出,錯失更改契約條款的機會,那您就只能請求佛祖保佑,讓契約一切順利,不會有任何意外;或祈禱老外很善良,不會跟您要太多損害賠償。

契約裡面,當然有許多條款都很重要,但一般條款因為大家有戒心,出事的機率不大,真正要注意的是,萬一出事情怎麼辦?您如果不懂得預防,不懂得控制風險,可能一次就垮了,所以「限制責任」是很重要的觀念,千萬輕忽不得。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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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5 22:08:22 |只看該作者
感謝版大提供之法律常識,個人亦有拙見回覆如下:

版大在此版所論及「限制責任」之概念,個人詳閱後始感對於法律常識著磨甚淺,僅藉由版大本版之一隅,提出個人之見解共饕讀者。
在我們生活中,通常會簽訂和解書、離婚協議書(贍養費約定)、或其他有關金錢攤還等協議書。雖上述書類,係經由雙方合意簽訂之契約或協議書,但,其中內容有涉及到積餘欠款或其他費用需以分期方式攤還時,建議應加註一條防禦條款;即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如果在上述書類內文中加註本條款後,才能對所有權人之權益確實獲得保障,而且更無需央請他人做出保證作為。
例如;某甲因駕駛交通動力工具,違規肇事後。為求息事寧人乃願意與他方和解,但因,經濟上不允許立即支付所有賠償金額,乃央求某乙可否以分期付款方式攤還?而每期係以一個月為計,某乙念其經濟困頓且有誠意和解,乃准其所允。但必須要在和解書內容註明,自民國00年00月00日起至民國00年00月00日止,每期均以月計共00期整、並於每期00日前將款項匯入000帳戶,如有逾限支付者視同全部到期。甲方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例;如有非婚生子女經認祖歸宗後,撫養人與其生父經協議後,每月由生父支付贍養費至其成年為計,建議協議內容應加註本防禦條款。於此,方能確保撫養人之權益無被剝奪之虞。
購買家電用品或其他品類之物品,賣方如允諾買方分期付款方式時,為避免彼此後續糾葛發生,建議約定內容應加註本防禦條款。以確保賣方權益無虞。
至於,有關其他類似情形(不贅述),亦可考慮參卓適用本防禦條款,以維護個人權益,不致遭受到不法之侵害,而無須有悔之晚矣之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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