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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建構
凡屬契約,均應有其基本架構,此基本架構將形成契約之原型。順著這個基本架構,漸次加入各契約類別所應有之特別條款,即可將契約擬出。
本文只擬概述契約之基本架構,契約之精微細節處則不在以下敘述內容:
一、形式架構
此部分指契約之形式,主要為首頁之雙方當事人及頁尾之署名欄及署名日期。簡單的說,就是契約的頭尾部分。這部分雖談不上甚麼學問,但總容易出錯,而且一錯又很嚴重,所以輕忽不得。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寫成了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誤寫、簽署人沒有代表權、雙方代理的問題(即同一代表人代表雙方簽署,此通常發生在關係企業相互間,容易被認定為違反忠誠原則)、列名之代表人印章不符、以統一發票等專用章蓋印、未載明頁尾簽署日期等等。以上這些疏漏,事所常見,但影響極大,若真是不小心疏漏還可挽救,若是對方有意為之,則可能就被坑了,所以形式問題,須在一拿到契約或開始設計契約時,就須仔細核對,馬虎不得。此外,為管理合約方便加入合約編號,防止對方抽換將契約蓋上騎縫章,亦均應於此時考慮,但可在合約完成後始完成此步驟。
二、實質架構
任何契約都是有其架構的,若無法掌握架構,則要擬出一份好契約,真的要憑運氣。以下將提供個人使用的架構供大家參考,個人的架構不一定好,但相信能保障基本的契約品質。個人以一主基座及四個基點以做為整體契約之架構,好像搭帳棚一樣,大家或可參考:
(一)主基座------契約標的
此即整個契約之目的所在,若無契約標的,則無契約之存在。買賣一個房子,則房子就是契約標的;提供企管顧問服務,則服務的提供就是契約標的;委任一件事務,此件受委任的事務就是契約標的。契約標的應是開宗明義就必須講清楚的。
(二)四基點------成存轉滅
所謂「成存轉滅」是個人的分類,主要是觀察整個契約的生命所獲得的四項重要點項,以此做為四個基點,應可顧及契約在不同階段應慮及的重要事項,以下細說之:
1、成
「成」是指契約成立,因契約係將雙方之合意明文化且法律化的過程,而契約成立當然必須有合意,且為使此契約具強制效果,必須表明雙方有受契約拘束之明文,所以在此階段,應表明雙方有訂立本契約之合意,而且均願受本契約之拘束。這些文字可能見諸於前言,亦可能形諸於契約本文。有些契約成立是須具有特定要件或附帶條件的,前者例如「甲乙雙方均須為合法登記,有正式營業行為之公司」若甲乙方僅是籌備處,則因當事人資格不符,契約是否有效力就大有疑問;後者例如「甲方允於乙方取得經濟部營業執照後,開始與乙方進行以下條款的合作,本契約始正式生效。」若乙方未取得執照,則契約尚未成立,甲方自不受契約拘束,所以,這種附條件的情形,也應在此階段考慮。
2、存
「存」是指契約存續。契約成立後,則雙方當然有其各自的權利義務,此處所指的權利義務僅指基本的權利義務,也就是主權利及主義務,例如賣方須交付貨品,買方須交付價金。之所以限於主權利義務,乃因此涉及契約之基本效力,契約是否有效成立,契約是否僅是預約以及契約的種類為何,均與基本權利義務規定有關,至於一些附隨義務及特別義務,可在契約基本架構完成後,漸次加入。雖然其他權利義務亦會影響契約效力,但尚不至產生根本的影響,所以此階段只考慮基本權利義務即可。至於契約的存續期間也應該在此階段考慮明定,最好能以明確日期定之,避免生解釋之疑義。關於財務的付款條件也應於此階段訂入,在契約中,只要牽扯到金錢的都很重要,不是嗎?
3、轉
此階段應是四階段裡最重要的階段了,須特別注意。所稱「轉」是指轉變的意思。也就是契約發生變化了,也許情事變更,也許有違約情形,以許負責人更易了。契約進行過程中,產生當初不預期或不願發生的結果,非常正常,如果一切都能如當初所想進行,其實契約的功用就不大了,只要人言為信不就得了?此階段最重要者為違約處理。須知,契約的簽定並不能阻止別人違約,他要違約,你是神仙也擋不住。但是,契約的簽定倒是可以在別人違約時,保障自己的權益,除了可以積極地約定對方違約應如何賠償外,也可以消極地約定,自己只賠償一定範圍的損害。
4、滅
此階段很清楚,就是指契約消滅的情形。絕大部份的契約都有存續期限的,無論是壽終正寢或是半路夭折(例如一方違約而被解約),總是有個期限,契約終止後,雙方原則上應該要回復原狀,該是誰的財產(尤其智慧財產)就還誰,如是租賃房屋,應清空回復原狀,代理證書應繳回等等,甚至合約屆期,仍有尚未履行完畢之義務,此義務仍須履行。總之,契約期限已到,一切法律關係都要做個清算,別讓己方吃虧,也別留一些渣渣將來引起糾紛(例如租人家門版貼自己企業識別標誌,期滿未取回,屆時人家沒拿下來,說人家侵犯商標權)。
將契約之形式及實質架構擬出後,此份契約已基本成形,接著才是加入各不同類型契約應有的特別條款,契約只要依一定步驟去擬,雖不一定會很出色,但起碼有基本水準了。如果一分契約從頭到尾亂串,毫無章法,則執筆人的功力就頗值懷疑了。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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