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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機車與汽車交通事故--請幫忙(案例分析)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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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8 09:48: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機車與汽車交通事故--請幫忙(案例分析):

汽車由北向南行駛,確認是綠燈並通過,此時仍然在汽車的主線道。此時與由東向南(紅燈左轉,未二段式左轉)的機車碰撞。

機車車主未戴安全帽,導致頭撞汽車擋風玻璃而產生顱內出血情形。因此進行頭部開刀手術。汽車車主沒有受傷。

經過酒測機車車主有0.03的酒測值,汽車車主的酒測值是。

請問,肇事的責任區分?

機車車主,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汽車車主,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
……………………………………………
對於您所說明這交通事故情形,二造雙方行車動線已臻明確。茲就雙方路權解析如下,如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而必須依據車鑑會肇責鑑定,本案說明與分析不及於車鑑會肇責鑑定之效力,以上合先敘明。
壹、分析:
一、車道數共有幾線?照此情況看來應該有分內外車道(三車道之路段)。
二、如果!機車可以紅燈左轉(仍必須要由外車道二段式左轉)。
三、通常內在三車道以上之車道,內車道是禁止機車行駛(請參考該路段之標誌、號誌、標線)。

貳、系爭重點:
一、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之規定: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但上項規定係以有設置二段式左轉標誌為限。
如無設置二段式左轉標誌,建議機車仍必須採二段式佐轉,否則!轉彎車仍有侵害直行車之路權之虞,且違反路權優先及信賴原則。
二、機車行駛於快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5項之規定:
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參:權益說明(肇責部分):
一、機車駕駛人恐有侵害直行車優先路權在先之虞,但對於其體傷部分可以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醫療理賠,但如有涉及勞動力減損或其他重治難治之傷害,車損求償等擴大求償範圍,仍須依據汽車駕駛人是否有肇責來論定。
三、機車駕駛人無照駕駛、未戴安全帽、酒後駕車(未達法定0.25毫克以上),概與肇責無涉,但符合民法損益相抵規定(減損其求償金額)。
四、傷害罪告訴時效為六個月內(刑事告訴),車輛毀損告訴時效為二年內(民事)。
五、車輛毀損並無人員傷亡之情事,係屬這民法191-2侵權毀損責任。
六、如果雙方不能和解者,可由任何之一方逕至交通事故發生地所轄之車輛肇事鑑定委員會請求鑑定(鑑定費3000元),再將鑑定結果做為向對照求償依據,
刑法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七、本案只針對汽車駕駛人提問分析,故無權置喙機車駕駛人之立場說明(被告與告訴人可以委任同一案由之律師代為訴訟事宜?)。

結論:
一、交通事故之發生不外乎未能注意與禮讓。
二、違規不等於肇事因素,應以信賴原則為法理基礎。
三、影響他車駕駛之因素可列入肇因考量。
四、影響他車駕駛行為因素可列為因果關係,屬於民刑事訴訟程序。
五、違規及受傷不等於肇因。
六、有肇因未必等於有肇責。
七、機車違規之行為(因),亦造成與汽車碰撞(果)。
八、建議雙方可先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並請所屬保險公司說明對傷者所能支付金額上限,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請參考參之六說明。

汽車由北向南行駛,確認是綠燈並通過,此時仍然在汽車的主線道。此時與由東向南(紅燈左轉,未二段式左轉)的機車碰撞。

機車車主未戴安全帽,導致頭撞汽車擋風玻璃而產生顱內出血情形。因此進行頭部開刀手術。汽車車主沒有受傷。

經過酒測機車車主有0.03的酒測值,汽車車主的酒測值是。

請問,肇事的責任區分?

機車車主,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汽車車主,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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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您所說明這交通事故情形,二造雙方行車動線已臻明確。茲就雙方路權解析如下,如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而必須依據車鑑會肇責鑑定,本案說明與分析不及於車鑑會肇責鑑定之效力,以上合先敘明。
壹、分析:
一、車道數共有幾線?照此情況看來應該有分內外車道(三車道之路段)。
二、如果!機車可以紅燈左轉(仍必須要由外車道二段式左轉)。
三、通常內在三車道以上之車道,內車道是禁止機車行駛(請參考該路段之標誌、號誌、標線)。

貳、系爭重點:
一、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之規定: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但上項規定係以有設置二段式左轉標誌為限。
如無設置二段式左轉標誌,建議機車仍必須採二段式佐轉,否則!轉彎車仍有侵害直行車之路權之虞,且違反路權優先及信賴原則。
二、機車行駛於快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5項之規定:
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參:權益說明(肇責部分):
一、機車駕駛人恐有侵害直行車優先路權在先之虞,但對於其體傷部分可以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醫療理賠,但如有涉及勞動力減損或其他重治難治之傷害,車損求償等擴大求償範圍,仍須依據汽車駕駛人是否有肇責來論定。
三、機車駕駛人無照駕駛、未戴安全帽、酒後駕車(未達法定0.25毫克以上),概與肇責無涉,但符合民法損益相抵規定(減損其求償金額)。
四、傷害罪告訴時效為六個月內(刑事告訴),車輛毀損告訴時效為二年內(民事)。
五、車輛毀損並無人員傷亡之情事,係屬這民法191-2侵權毀損責任。
六、如果雙方不能和解者,可由任何之一方逕至交通事故發生地所轄之車輛肇事鑑定委員會請求鑑定(鑑定費3000元),再將鑑定結果做為向對照求償依據,
刑法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七、本案只針對汽車駕駛人提問分析,故無權置喙機車駕駛人之立場說明(被告與告訴人可以委任同一案由之律師代為訴訟事宜?)。

結論:
一、交通事故之發生不外乎未能注意與禮讓。
二、違規不等於肇事因素,應以信賴原則為法理基礎。
三、影響他車駕駛之因素可列入肇因考量。
四、影響他車駕駛行為因素可列為因果關係,屬於民刑事訴訟程序。
五、違規及受傷不等於肇因。
六、有肇因未必等於有肇責。
七、機車違規之行為(因),亦造成與汽車碰撞(果)。
八、建議雙方可先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並請所屬保險公司說明對傷者所能支付金額上限,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請參考參權益說明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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