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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依法律作為淺釋何謂「業務行為」: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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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8 12:02: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依法律作為淺釋何謂「業務行為」:

何謂「業務行為」?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至於其報酬之有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非所問,只須其具有反覆繼續性,即足當之,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故法律上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換言之,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
復次,按刑法第276條規定: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次按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基上說明,凡從事業務上行為之人,如有觸法事涉業務行為者,對其行為處罰較一般非從事業務之人科刑較重。在我們生活經驗法則,比較常見就是屬於發生交通事故較為頻繁,如營業車駕駛人、快遞送貨員、航空器駕駛人、火車駕駛人等均屬之。另云,教師、公務員、體技教練、舞台搭設技術人員、燈光師…….舉凡等皆屬之。
但在我們生活中,往往比較會忽略上揭所述「業務行為」。例1;某甲每日清晨必須駕駛車輛,將所需販賣蔬果等,運送至批發市場販售,因疏於注意前方人車動態保持適當距離、而不慎與某乙發生交通事故。究其所為,某甲之行為即符合「業務過失傷害」。但此類情形,被害人必須負舉證責任方足證之無疑。
例2;某甲為擔任某教養院老師,負有照顧身心障礙服務使用者之義務。但某日,因不耐某乙情緒失控胡言亂語後,因而對其採取激烈懲戒行為,導致某乙受到傷害。某甲此舉,實與刑法第284條之業務過失傷害該當。
例3;某校啦啦隊特聘某甲為啦啦隊指導教練。某日,在練習表演花式動作,因疏於注意練習場地之安全維護,未於地面鋪設足夠防護軟墊,以減緩物體自高處落下之緩衝藉以吸收該落地重力。因此,某乙不慎頭部受創不治。究責該教練是否構成刑法第276條2項規定?某甲所為該當性成立無違。
結論:
法律問題思維探討,其層面深廣複雜。其間,法條行為各異均應端視行為人之舉,再考量對其引據適用法條,稍有偏失即陷入主觀與偏見窠臼。但法律之制定,乃樹立人類共同生活規範,並為保護個人、社會、國家法益而制定。故先進國家所制定法律極為完備。而一般升斗小民,亦應對國家法律當有初淺認識,如此方能確保個人權益之完整。以上短文所述,僅係法律層面之一隅,非深入研析不足以盡窺全貌,故僅以實體案例淺釋,然上列案例尚有法律學說理論共築之,但礙於篇幅未能表述故以上僅共參考並歡迎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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