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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淺談「法官裁判心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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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8 16:25: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淺談「法官裁判心理」:

犯罪案件之最後決定,是由法官做成。有罪?無罪?刑期長短?法律上所期待的是案件處理應符合公平的標準。可是刑事案件的判決,很容易看到社會上指摘與抱怨,尤其是量刑不公一點,更為顯著。的確,法官會因個人能力上之差異,產生案件處理不同的結果,這不是故意的,法官本身不自覺的,依據有關法官量刑行為之研究指出,美國刑事法院之推事因為:
(一) 法官所受的教育,雖屬是相同的法律教育,但是現實的量刑問題未具有充分經驗,知識與技術。
(二) 當具體的宣告刑罰宣告之際,法官具有的智識資料有不恰當情形。
(三) 法官本身的人格、個性、經驗、背景、影響到量刑之結果,時或有之。

因為上述之因素,所以對於法官處理案件就有下列不同的建議,它是:
(一) 法官的原本職掌是定罪,即採證事實,適用法律,應由法官來擔任,因彼等受過專業訓練,具有法律的專門知識,至於實際上宣判刑期之角色,則劃歸由各專家組成的委員擔任,如美國加州的Adult Authority(成人當局之組織)。
(二) 採取不定期刑之制度來限制法官之特權,並於刑罰執行機構內,附設「刑罰決定委員會」,依犯罪人生理、心理、精神、社會等情況,決定實際刑期,以符合科學的矯治處遇要求。
(三) 授權法官宣告「相對的不定期刑」,在此範圍內,由各專家所組成的委員會決定實際的需要刑期,移送執行。
法官之職務,甚為崇高,代表國家執行法律,使人產生有威嚴的感覺,可
是影響法官執行職務及司法威信的,在法官個人能力條件上之差異,反而甚少被人重視,因為法官是人,法律透過人的行為,方能實行裁判。雖說依據法律,有法律的限制,可是人總歸是人,是多方面因素的,裁判也是人的行為,當然會受到影響其他人類行為因素的影響。因為每個法官的判決行為受到不同因素影響,自然會產生差異。小之同一法官,對相同之案件在不同的心理情境下(情境判斷),產生不同的結果而與事實判斷(絕對判斷)相違而不自覺。
最淺明的,例如一位女法官因其家庭具有糾紛,丈夫的不忠實,成為心理上癥結,她會對自己承辦與妨害家庭案件,成為重判的結果(易產生感情同一性)。法官家庭內曾被偷竊光顧與未被偷竊光顧的法官,對竊盜案件的判決,多多少少發生刑期上的差異篤信宗教的法官與無神論者的法官,於適用死刑之際,亦有不同的抉擇,這些都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對被告而言,可以直接感受到,懷疑法律的公平性,法官的嚴正態度。我們因此很難去企求冀望,站在這法律與人權角度立場,期望法官能對被告能做出符合「公平、合理、公義之判決。」

總之,刑法必須透過人的手而被適用,行使法律裁判權,是人的行為表現,它當然會反映了人的人格之差異,這是無法避免的事實。審判人員如何知道自己個性上之弱點、偏見、歧見、成見、主觀、避免這些滲入到案件審判內容上去,這是應該研究的事(易陷入主觀與偏見窠臼)。也即是說,應在法律的適用程序上,採證過程中,要能如何規範過大的伸縮性與裁量權。而非以「民主人權,憲法守護神自詡。」然!更為甚者,莫不以皇后的貞操(無權置喙)排斥眾說紛云撻伐之聲。我個人亦常喜好引用聖經所載,上帝只用七天創萬物,故而無法十全十美,但這法律制度規範(就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亦是由人創建又豈能完美全無疏漏罅隙?

又審判人員常於判決書內寫的文句是:「證據充足,昭然若揭。」其實!其中由於審判人員之個人差異的因素,受到支配之處頗多(政治力與特權介入)。誠如日本一被告島倉儀平遺留之警世名言,他說:「審判官雖然一開口就罪證確鑿,昭然若揭,但是!試看以一斗之量豆,豆是盛滿的,已無再添增之餘地,然而!入加入土砂,它仍有空隙,即或土砂掺入,已確實無法再行添加,若再灌之以水,仍然有大量之水可以注入。究竟!法官所謂證據充足是指如何的充足呢?它是如土砂般之充足呢?抑或如水之充足呢?」

若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之羈押要件而言(預防性羈押),是以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有關上述各個要件之判斷亦完全依賴於檢察官、法官等各個人之個性如何而異。換言之,承審人員若本身對他人之信任心力弱(非先以空白心證思維即轉化為有罪心證),此際!被告隨時就有被羈押之虞。

偵查與審判人員性格、環境、與偶然發生之事故,也足以影響辦案之態度與辦案的心境。若要求偵查、審判人員純以排除感情之因素,辦理刑事案件,是無法做得到的。偵查與審判人員對於案件有所決定時的「意志行為」,本來就是「選擇行為」,會受到感情與情緒的等之因素影響是必然的。所以承辦刑事案件之偵查、審判人員,不但是要努力於法律智識的儲積。另一方面,仍須深知有關「影響人的行為在心理的、精神的、社會的、生理學等因素列入考量參卓。」而且每當面臨必須判斷及決定之際,儘可能站在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雙方立場,做公正無私的近於真實的需要而加抉擇,誠如宋朝開封府尹包拯名言:「門帷不修,何以修德。」庶乎近矣。

縱然!民之所欲,其是否能存乎於法官之心?法官代表法律伸張公理正義,又是否能為被害人冤抑伸張?更懲治不法明刑弼教風吹而草偃,藉以導正社會不德之風?司法正義光芒是否當能不泯?法官決斷更能不謬?均為全民所依並期能預見實為全民幸賴。爾俸爾祿、又是否當能念茲在茲。然天地間!自有正氣充斥其間,天聽自我民聽、天視自我民視。縱使!法律制度在執行上,仍有缺憾之處,為民者、當應仍應謹守分際尊重法治,不可輕忽法治規範以身試法,應以道德、法律觀念相繩相繫於心。然!一失足即可成千古之恨,再回頭已是百年身。人生歲月何其可貴。社會制度的維護,社會規範的保持,就是社會生命的延續,如此方能減少司法資源損耗,更是應以人皆守法,做為社會道德與法律觀念評騭,以防微杜漸期能減少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損害,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及免於恐懼等權益。



參考資料:

周震歐著犯罪心理學
刑法
刑訴法
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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