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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對象,包括那些成員?
「家庭暴力防治法」係規範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而所謂「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
(三)現有或曾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四)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九百六十九條、第九百七十一條)。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九百六十八條至第九百七十一條)。
因此,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婚姻暴力、父母對子女的兒童暴力、兄弟之間的手足暴力或是子女對年老父母的老人暴力等等,都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對象。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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