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4-5-17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7654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2110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乘酒駕車受傷,警方延誤送醫,聲請國賠敗訴
最近國家賠償的新聞頗多,聲請人的理由,無非是認為「國家沒有做到它應該做到的事」「國家的積極行為或消極行為,不合人民的期待」,致發生具體之損害事件。
高雄市一名男子,因為搭乘酒駕同事的車而發生車禍,當時處理的員警沒有看到昏倒在後座的他,一直到3個小時後把車子拖回派出所才發現,導致這位男子全身癱瘓,家屬認為員警要為延誤就醫負責,因而聲請國家賠償,不過最後的判決卻是敗訴。男子說,「當時如果員警早點把我送醫,或許我現在就不必癱瘓在床上。」
此案訴訟歷經四年多,上訴到最高法院,結果竟然是聲請人敗訴。
「難道警察就是做什麼事都是對的嗎?我們應該是死了活該,是不是?」這是聲請人家屬的心聲,聲請人也說「不公平,我現在看到你們正常人可以走路,就像攝影師還能拿機器,我多羨慕,那多好啊,可是我卻必須癱在這裡。」
此例法院判決的理由,是依據專業醫師診斷,認為聲請人在車禍當時就已經造成癱瘓,就算員警即時送醫,結果也是一樣。
來源:台灣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