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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要件為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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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6 01:00: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要件為何?

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一○六八條第一項)。故非婚生子女除經生父認領或視同認領外,其與生父在法律上不生父子關係。
   
如有強制認領之原因(即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由生父所作成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生母為生父強姦或略誘成姦者,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成姦者),得請求生父強制認領(民法第一○六七條)。
   
惟認領之目的,在使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間發生親子關係,對其在身分上及財產上影響甚為重大,為保障認領之確實,並免因身分變更而害及第三人利益,認領仍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

1.認領人僅限於生父,且須出於其本意而自行為之,故認領不許他人代理。但如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許可,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處理認領戶籍登記(法務部   79.7.25.法79律字第10614號函參照)。

2.認領人祇須事實上有意思能力即可,不必有完全行為能力,故未成年人認領無庸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法務部71.5.21.法71律字第5954號函參照),禁治產人在回復常態時,亦得單獨認領。
  
3.認領人認領非婚生子女,不必得被認領人或其生母之承諾(法務部71.10.29.   法71律字第13242號函參照),但被認領人或其生母對生母之認領,得否認之 (民法第一○六六條)。

(二)被認領人須為認領人之非婚生子女

1.已被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者(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非經他人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勝訴判決確定後;不得為認領(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473號判例、75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參照)。

2.被認領人亦得為胎兒(遺腹子)(司法院21年院字第735號解釋、台灣高等法院6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法務部72.2.8.法72律字第1439號   函參照),但不得對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為認領(有反對說)。

3.禁婚親屬間所生子女(例如亂倫之子女),得否認領?學者間雖有不同見解,惟因民法無明文禁止,實務上係採肯定見解(司法院35年院解字第3181號解釋、36年院解字第3329號解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832號判例、30年上字第454號判例、法務部72.5.27.法72律字第6347號函參照)。

4.依戶籍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認領須經戶籍登記,但此登記僅為證明方法而已,並非法律上認領之要件。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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