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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川上蓋車位 公地私用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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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8 01:37: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川上蓋車位 公地私用

  台中市區,停車大不易,竟有民眾異想天開,佔用河川地,還在上頭鋪設水泥平台,搭起鐵皮棚架,變成私人停車位,但平台結構明顯傾斜,加上汛期來臨,萬一潰堤,後果不堪設想。
  我家門前有小河,還有免費停車位,仔細看,柏油路旁這片水泥平台,直接延伸到河川上,緊鄰著鐵圍籬旁,停滿4部車,還有10多台摩托車,這家佛舍更誇張,搭起遮雨棚,三角椎上寫師長專用,佔地當起私人停車場。
  佛舍人員:「在你家旁邊的地就是你先用,如果你家旁邊的地方,也是你停車子優先啊。」
  自家門前這一排200米平台上的車主們,應該都認為理所當然,但這下方是台中市的綠川、水利地,平面則屬市府建設局所有,於法皆不容。
  第三河川局駐警隊長 林永祥:「一定不能停車的,不管有沒有安全(疑慮),那個地點就是不能停車。」
過去有住戶砍掉老樹,直接搭棚架,公地私用,6月2日遭舉報後,被強制拆除支撐鐵架,但露出的水泥平台,竟是豆腐渣結構。
  水泥加保麗龍,如何負重?側面一看平台已經明顯傾斜,萬一汛期暴漲,堤防上的這些車,安全問題,首當其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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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寸土寸金,有時連找個停車位都不容易,所以有人就想出了變通的方式,只求地利之便,卻不一定考量到安全性及合法性,為圖方便停放車輛的行為,卻可能因私自設置平台或外推填平河道(屬國有土地)構成刑法第320條第二項竊佔國有土地的罪嫌,而吃上刑事官司,又或因地基遭水流掏空,致使財產滅失,屆時求償無門,豈不得不償失。

又如何會被認定屬於竊佔土地的行為呢?如明知該地非屬自己所有,以帆布架或自行填平河道的方式使用公有地停放車輛,甚而有排除自己以外之人使用的行為(如放置障礙物或警語),即構成刑法上竊占之行為。


來源:聯晟法網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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