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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背書人的法律地位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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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16 00:04: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背書人的法律地位

何謂『背書』?我國為何會有背書這種制度呢?

因為持票人須等到到期日才可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但是執票人在票到期日之前就需要資金應急,那該票據就會形同廢紙。所以我國就設立「背書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可以使執票人在票載到期日前以背書轉讓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並使得取得者得證明該票據上的權利。因此從這邊也可以知道,票據的背書制度具有「權利移轉」、「權利證明」的功能。

依照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之規定,支票之背書人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因此,若執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即退票,在符合票據法 第131條行使追索權的要件下,若無第132條追索權的喪失的情況下,執票人即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且依票據法第96之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背書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行使追索權。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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