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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竊盜、搶奪、強盜三者的區別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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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17 00:01: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竊盜、搶奪、強盜三者的區別

一 、竊盜: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違背他人意思或未經同意,以和平非暴力手段破壞他人對其持有物的持有支配關係,進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二 、搶奪:

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乘人不備或來不及抗拒而以腕力奪取,可能是一種暴力手段,但必須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

三 、強盜:

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強迫、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即任何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式, 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這三者的區別,竊盜是以和平手段,對"鬆懈持有"的破壞,如果用暴力手段但未達不可抗拒,是搶奪,如果到達不能抗拒,則是強盜。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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