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71|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刺激經濟房屋買賣真正好,豪宅凶宅知多少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4-10-13 00:07: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刺激經濟房屋買賣真正好,豪宅凶宅知多少

譚姓女子花150萬元購買大樓內一間房屋,入住數個月後,常感到有靈異現象,還從社區一名女子口中得知其丈夫曾在屋內上吊身亡,才獲知住在「凶宅」內。

譚女表示,訂契約前,她向仲介公司查詢屋況,問明購買的房屋是不是凶宅,仲介公司表示不是。她繳納全部價款,舉家遷入居住,但常感到有靈異現象,讓她覺得怪怪的。

法律評析

買賣契約,原則上賣方必須遵守民法§354規定,負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避免買受人購得標的物時,其價值有減損或滅失的情形。若有造成買受人因物之瑕疵而受有損害時,買方得依照民法§359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其價金。

依目前房仲業者的規範,「凶宅」係指「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的房屋,此一因素可能令社會大眾產生心理層面的嫌惡,因此,凶宅對房價的影響及消費者的購屋意願影響極大,屬於不動產的重大瑕疵,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並於出賣時應善盡告知義務,以免影響他人權益。

因此,原賣家為告知房仲業者,導致房仲業不知其情形,同時造成譚女的損失,此時,譚女得向原賣家主張民法§184請求損害賠償。

實務上,也有買賣雙方約定以減價的方式進行凶宅的買賣,此一情形下,便不得再行主張損害賠償,避免圖利情事發生。

避免購得凶宅,除了可詢問房屋附近鄰居外,還可向管區員警詢問,並且可在買賣、租賃契約上增訂「防止自殺條款」,防止購入凶宅、房客自殺等,一旦違約,不論自殺既遂或未遂,得賠償房屋因此貶損的價格,該契約或許可以嚇阻想輕生的房客,同時也預防屋主損失。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24 04:31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