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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親
男方由媒人或母舅等長輩陪同下,到女方家提親,擇個好日子訂婚,相量有關細節。
結婚前3~6個月
一、儀式準備及婚宴
- 決定結婚日期,結婚的儀式及婚宴方式。
二、對整個婚禮的總支出先作個預算。
三、挑選婚紗攝影公司
- 如有打算拍婚紗照,可先找尋一家滿意的攝影公司,
而他們通常都會包括出借訂婚及結婚當天所穿的禮服,
此時準新娘可預先選擇喜歡的禮服,以免到時被別的新娘子借去。
四、新娘開始保養肌膚。
五、新居/新房的準備
- 如是決定兩口子婚後過二人世界,開始尋覓新居。
- 如是跟家人一起住,開始設計新房的佈置。
六、婚前健檢
- 訂婚前準新人可到各戶政事務衛生所或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七、尋找蜜月旅行資料。
八、預訂酒席
- 如有打算宴客,要先選好宴客地點並預訂酒席,尤其是結婚旺季。
九、購買其他用品
- 準新娘可陪同媽媽或長輩一起去購買嫁妝,不妨選擇比較日後會用的,以免浪費。
男方應盡量配合女方,最好能跟丈母娘一起去選購,或可折現金讓女方自行選購喜歡的東西。
- 準備六禮。(註一)
結婚前2~3個月
一、儀式準備及婚宴
- 確定婚宴來賓人數,計算好婚宴席數及喜帖數量。
二、尋找婚宴場所
- 試吃婚宴的酒席菜式,並確認預定。
三、印刷喜帖
- 草擬名單,先問好家中長輩,喜宴要請那些親朋好友,並先寫下來,以便計算人數。
- 通常一般的喜帖印刷時間約7天,數量約跟計算出來的人數多一成便可,
印刷時間不要太遲,因為印好回來,還要寫及寄發喜帖。
四、新郎訂製西服。
- 準新郎可以去訂做一套新西服作為訂婚日所穿之禮服。
五、選購喜餅
- 一般餅店都會有試吃的喜餅,不妨多跑幾家試試看,選好後可先訂,
最好於訂婚前一天送到家中或設宴地方,以便到時忙碌而出錯。
結婚前1~2個月
一、儀式準備及婚宴
- 確定婚禮當天的工作人員並通知確認對方可以幫忙。
二、寄發喜帖。
三、尋找結婚日的拍攝攝錄公司或人員。
四、選購或訂製結婚戒指。
五、保養造型及禮服
- 拍攝婚紗照及查看禮服進度。
六、查詢有關戶籍遷出遷入登記事宜。
七、安排禮車及人員
- 先詢問及通知要幫忙的親朋好友,預備6輛禮車,到女方家的人員,
負責女方訂婚儀式的人員,一位福壽雙全的婦人及迎接車隊的小孩或準新娘的兄弟。
結婚前10~30天
一、儀式準備及婚宴
- 與結婚日的工作人員聚會,相談婚禮有關事宜( 如會場佈置、祝詞內容、 餘興節目、工作分配等)。
二、禮車及拍攝錄影公司。
三、訂做結婚對章。
四、結婚儀式 場地佈置 新居新房佈置等用品。
五、可選購一些小型的結婚禮物, 於婚宴時送給來賓紀念。
六、以電話確認婚宴來賓的人數,以免與估計的出入太大。
七、保養造型及禮服
- 預訂結婚當天所需的鮮花。
- 新娘確認當天造型及可選購一些飾物配件。
- 加速全身各種保養,如臉部護理等。
結婚前1~3天
一、儀式準備及婚宴
- 確認婚宴會場,佈置,禮堂,攝錄影及禮車等是否準備就緒。
- 再次確認工作人員名單。
- 重要來賓再次以電話聯絡。
- 把結婚證書預先填妥,並跟結婚對章,戒指放在一起。
- 檢查一次結婚當日所需用品是否預備妥當。
- 購買婚禮或婚宴所需之煙、酒、汽水、糖果、瓜子等飲食品。
二、保養造型及禮服
- 到拍攝婚紗公司拿取結婚照及禮服。(注意:禮服應再試穿一次,以免體型有變, 還來得及修改。)
- 再次確認結婚日造型化妝的日期時間。
- 準新人理髮、修指甲、修眉、脫毛。
- 準備好化妝品及飾物配件,並置於化妝箱內。
- 新娘準備好當天所穿的修身整形內衣、絲襪、披肩、首飾、鞋子等。
三、新居/新房的準備
- 於新居或新房,,張貼 [囍] 字及對聯。
四、跟區域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註二)
五、其 他
- 收拾蜜月旅行的行李、包、護照、簽證、信用卡等。
- 對換蜜月旅行當地貨幣。
- 紅包準備妥當。
- 再點算一次禮品用品及金飾是否齊備。
- 大小紅包預備。
- 再確認一次酒席,喜餅等是否預備。
- 再確認一次禮車及工作人員。
結婚當天~大喜之日
一、準新人早上起床,一定要吃早餐,但飲料不要喝太多。
二、新娘化妝箱要隨身攜帶。
三、男方出發迎娶新娘前,記得檢查清楚東西是否都齊備。
四、結婚證書,印章及結婚戒指等是否帶備。
註一:
簡單的六禮
●男方:
• 盒餅(西式)
• 漢餅(就是大餅)
• 禮香、炮燭
• 四色糖(桔糖、冬瓜糖、冰糖、龍眼)
• 聘金:首飾
• 女方衣物(稱頭尾,準備合起來6樣或12樣):衣服、皮鞋、首飾、襪子、皮包、手錶)
●女方:
• 盒餅:以六盒或十二盒回禮較佳
• 漢餅:以六盒或十二盒回禮較佳
• 禮香、炮燭:回一盒
• 四色糖(桔糖、冬瓜糖、冰糖、龍眼):回一盒
• 首飾
• 男方衣物(稱頭尾,準合起來6樣或12樣):衣服、領帶、皮鞋、皮夾、手錶
(前4樣都是男方準備雙份,然後女方退一份回去,所以女方真正要準備的只有後面2樣)
註二: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申辦須知:
1. 攜帶文件:結婚書約(包括證人2人簽章)、雙方國民身分證、雙方戶口名簿、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2. 辦理方式:結婚雙方當事人攜帶所需文件至一方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3. 受理時間:
(一) 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17時30分。
(二) 非辦公日(週六、日及例假日):採「事先預約」方式,
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當事人於週六、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
請提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
受理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6時30分,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記,請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預約。
內政部另於97年12月1日修正發布「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
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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