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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8 18:43: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伊斯蘭的立法宗旨

一、伊斯蘭沙立爾法總的宗旨是對全人類的慈憫,真主說:“我派遣你為使者,只為慈惠全人類”(21:7)。又說:“人類啊!確已降臨你們的,是從我們的主發出的教誨,是治心病的良藥,是對信士們的引導和慈恩”(11:57)。因此,伊斯蘭沙立爾法令針對三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訓導每一個人成為社會好的一分子,不要成為對社會肌體有害的人,訓導方法就是通過沙里爾宗教功修,每項宗教功修都是對人的訓練,加強社會間的聯繫,昇華人性,避免墮落,通過宗教功修把每位信士團結在一起,消除不義,剷除邪惡,真主說:“你應當宣讀啟示你的經典,你當謹守拜功,拜功確能防止醜事和罪惡,紀念真主確是一件更大的事,真主知道你們的做為”(21:45)。

拜功以它特有的人們集體參預的形式訓導個人,培育社會。齋戒也是這樣,朝覲更是如此,在社會組織層面上,朝覲的意義更為明顯。天課制度又體現了社會中貧富成員互助互愛的精神。因此,先知對派出去徵收天課的每一位徵收員說:“你們收取他們中富人的天課,你們把它分給他們中的窮人”。

第二個方面

伊斯蘭沙立爾法的第二個方面是,在伊斯蘭社會中建立普遍的公正。因此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當盡忠報主,當秉公作證,你們絕不要因為怨恨一夥人而不公道。你們當公正,公正是最近於敬畏的。你們當敬畏真主。真主是徹知你們的行為的”(5:8)。

公正是伊斯蘭法的最高目標,它面對許多領域,如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公正作證,公平交往等。伊斯蘭法規定每個人都擁有屬於自己的權利,也有自己應盡的義務,同時必須承認別人擁有與他一樣的權利。先知精確地闡明了這一原則。先知說:“你喜歡別人怎樣對待你,你就怎樣對待別人”。換句話就是“已所不欲,勿施於人”。伊斯蘭面對社會公正,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分貧富沒有貴賤,反對階級、強者輸理即為弱者,弱者有理就是強者。所有穆斯林都一樣不分種族,不論膚色,伊斯蘭沙立爾法平等地面對每一個人,因此,先知說:“你們中每個人都是阿丹的子孫,阿丹來自于土,阿拉伯人並不比非阿拉伯人優越,優越只憑敬畏”。

真主說:“人類啊!我確已從一男一女創造你們,我使你們成為許多民族和宗教,以便你們互相認識。在真主看來,你們中最尊貴者,是你們中最敬畏者”(49:13)。

為了更全面地實現社會公正,伊斯蘭把維護人的尊嚴列為一項宗教義務。因此,即使在戰爭中也禁止治罪示眾。真主在《古蘭經》中宣佈了人的尊貴。真主說:“我確已使阿丹的後裔尊貴,而使他們在陸上或海上有所騎乘。我以佳美的食物供給他們。我使他們大大地超過我所創造的許多人”(16:70)。

為了實現社會公正,真主使每一位有能力的人都有機會工作,伊斯蘭規定教育為一項義務,使一切能抓著機會學習的人充分發揮自己的才智。真主使人們酬勞相當、行善得善,作惡遭報,盡最大的努力就有多的收穫。

真主規定,權利與義務相等,婦女依理有應盡的義務,依法享有權利,真主說:“她們應享合理的權利,也應盡合理的義務”(2:28)。伊斯蘭就是這樣規定所有的權利相對有同等的義務。

公正只能在一個充滿友愛的倫理社會中充分體現出來,社會中的每個人關心和尊重別人的利益。每個人的思想服從於最高的指導原則。真主說:“真主的確命人公正,行善,施濟親戚、並禁人淫亂,作惡事,霸道;他戲誡你們,以便你們記取教誨”(16:90)。

第三個方面就是伊斯蘭沙立爾法所實現的切實目的——公益。凡是由《古蘭經》或者聖訓確立的每一條律令,其中都包含有對人類的切實利益,這些利益都具有普遍價值。其中有一些利益對在追逐私欲的人看來可能不甚明顯。因為伊斯蘭所倡導的利益並不是滿足部分人的私欲,它關注的是人類發展的真正的普遍利益,而不是某一特殊階層的利益。

二、伊斯蘭所倡導的利益是由伊斯蘭沙立爾法所肯定,由宗教經典證據支持的實際利益。它歸結為五項最基本的原則,1.維護宗教
2.保護生命
3.保護人的理智
4.保護財產
5.維護血統純正。

這五項基本原則,是人類高尚文明生活賴依存在的根本保障。因此,維護這五項基本原則,就是維護人尊嚴的生活。

人類的生活中必須要有信仰。就人存在的意義來說,信仰是人與其他動物的本質區別。因此,人有信仰的自由,信仰的權利不容侵犯。伊斯蘭通過法的形式保護信仰自由的權利,真主說:“對於宗教絕無強迫,因為正邪確已分明了。誰不信惡魔而信真主,誰確已把握住堅實的,絕不斷折的把柄。真主是全聰的,是全智的”(2:256)。

伊斯蘭禁止宗教迫害,認為宗教迫害比殺戮更嚴重。真主說:“迫害比殺戮更殘酷”(2:191)。為了維護宗教,保護穆斯林的信仰,伊斯蘭規定了各項宗教功修淨化穆斯林心靈,培植其宗教精神。

保護生命就是保護人享有尊嚴地生活的權利,保護生命就意味著人的生命和肢體神聖不可侵犯,人的名譽權不受侵犯。因此,伊斯蘭立法禁止殺人,傷人,侮辱誹謗,謾駡,非法限制人的活動等有損人尊嚴的罪惡。

伊斯蘭維護人的勞動自由、思想自由、居住自由權利,以及其他社會生活中不侵犯他人權利的自由。

維護人的智力,就是要避免他遭受人為的傷害損傷,一個人喪失理智將會成為社會的一個負擔,甚至成為危害社會和他人安全的因素。

伊斯蘭社會的每一個健康的成員,都是建設社會的積極有利因素,每個社會成員要擁有健全的智力,這不僅僅是他個人的權利,也是穆斯林社會對他的要求,因此社會有權力維護每個成員保持清醒的頭腦,不受他人和他本人的傷害,因此,每一個人必須服從社會的要求,遵循沙里爾嚴禁損傷智力的各項律令。

一個人如果破壞自己的智力,成為社會的一個危害傷及他人,那麼立法者有權利立法維護人的智力,這是一種預防保護措施。因此,沙里爾立法嚴懲飲酒者和攝取其他禁用詞語品的人。

維護血統純正就是維護人類發展自身。有三層意思,穆斯林享有合法結婚的權利;享有合法的性生活權利;享有合法生育後代的權利。這些權利都不容許任何人踐踏。

少年教育是人類和諧社會構建的基本要素之一,每個孩子都需要得到父母的保護和教育,這對於他的人格培養至關重要。這從根本上需要有正常的夫妻關係家庭組織,禁止侵犯別人的夫妻生活,更禁止侵犯人的名譽,無論是誹謗,或者是行醜事,這一切都是對人的忠誠的侵犯。忠誠是真主寄存在男女身體中的寄存物,人類籍此繁衍生息安靜生活,因此沙里爾法嚴懲通姦、誹謗等罪惡,保護穆斯林正常夫妻生活,維護血統純正。

沙裏亞法非常重視維護人的財產權不受侵犯,立法嚴禁偷盜等行為,保護正常的基於公平和自願的商業行為,鼓勵通過勞動增長財富;禁止商業欺詐行為,反對揮霍浪費;主張把無力理財者的財產置於有能力的監護人手中監管。

以上五項事物,是伊斯蘭天啟沙裏亞法所要維護的根本原則,具體的實施要通過成文法來落實。

伊瑪姆安薩里說:“趨利避害是人的通性,人適合於獲取自己的目的,但我們關注的是沙里爾目的的利益,沙裏亞對人的目的有5項,就是維護他們的宗教信仰,保護他們的生命、智力、財產和血統純正,所有維護這五項基本原則的事情都是有利益的。違背這五項基本原則的所有事情都是有害的。避免這些有害的事情是有利的”。

三、綜合法學家們的各種言論,我們知道,伊斯蘭所帶來的一切律法其中都有明顯的利益。安拉強調這是對我們人類的憐憫,是對心病的醫治和正道之引導。

  但是法學家們對於“沙里爾法的所有法令都是可以通過利益來分析的嗎?”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看法。即真主不能頒佈其中毫無利益的法律的嗎?難道沙裏亞法完全受利益限制嗎?對這一些問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不否認沙立爾法的律令都有利益的原因。也就是說,沙立爾法令受利益的限制。他們認為真主能夠制訂某一毫無利益因素的法令,艾施阿裏學派和表義學派持此觀點。但他們同時也承認,通過細緻的研究可以肯定沙里爾法的所有法令都含有歸於這五項基本原則的利益,但是真主對於自己的作為是不受質問的。

第二種觀點,是部分沙非爾學派和部分哈乃非法學派學者們所持的觀點,他們認為利益並不適合作為每一項法令的法律判斷標誌,因為真主的動因,沒有責任要求,這是無可辯駁的。因為真主說:“他自己的行為,不受審訊,而他們都是要受審訊的”(21:23)。

第三種觀點,承認沙里爾法的律令都是可以進行分析的,因為真主預許了這一切,真主是慈憫他的仆民的,避免讓他們受到傷害,解除他們的困境。莫爾台濟來派和馬突裏迪派持此觀點。部分罕白裏法學派和部分馬立克法學派的學者也贊同這一觀點。他們遵循這樣的方法,經訓明文的律令都可以進行利益分析,但這並不限制真主的意志。因為分析並不導致與經訓的衝突,如果有些利益是我們還沒有思考到的,這只是認識上的一個時間問題,經訓明文絕對不會規定對人無益的條令,真主是憐憫眾仆民的、是徹知萬物的。真主設置命令與禁令規範人類的行為,凡是違反者都是自虧者。真主說:“這是真主的法度,誰超越真主的法度,誰確是不義者”(65:1)。又說:“真主為你們闡明律例,以免你們迷誤。真主是全知萬物的”(4:176)。

這些觀點上的分歧只是理論性的分歧,它更接近於法學們的意見。因為所有的法學家都認為,沙里爾法就像是盛裝著各種切實利益的容器,因為伊斯蘭的每條法律,其中都包含著對穆斯林的利益。維護立法目地的五項原則,就是所有這些利益的充分體現。

四、利益根據其對人的重要性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必須的利益。必須要維護的利益就是上述人尊嚴地生活所需要的五項原則,對於人來說,必須維護他的生命,維護他的人身安全維護生命存在所必須的一切事物。對於財產來說,必須維護財產所有權的獨立性。

伊瑪姆安薩里說:“維護人的這五種利益是必須的,是最高的利益,沙里爾法判決處死引人迷誤的卡費爾,嚴懲散佈異端邪說的異端分子,是維護穆斯林純正信仰的要求必須採取的手段。沙里爾法判決,殺人者應該償命。這是維護人生命不受侵犯所要求必須採取的手段。同樣對飲酒者處以鞭刑,從維護人的智力方面來講,是應該的。對淫亂者處以石刑,從維護人的尊嚴,維護血統純正的角度來說,也是應該的。為了維護財產,應該禁止偷盜和詐騙。總的來說,為避免這五項原則受到傷害所制訂的律令,都是必須的,伊斯蘭立法堅決維護這一原則。為了保護生命,而使一些禁令臨時轉變成許可的,如果不侵犯別人權利的話,甚至確定為應該的。因此規定為勢所迫害怕餓死的人應該吃死物和豬肉,或者飲酒以使自己生存下來。

第二個層次,需要的利益,需要的利益指的是沙里爾法為此制訂的法令並不是為了保護五項基本原則之一,而是為了避免某種困境或困難,或者防備有損五項原則的某些手段。比如,禁止賣酒以防止人們輕易得到它;禁止觀看婦女羞體;禁止在被強佔的土地上禮拜;禁止佩帶兇器;禁止壟斷市場;允許人們生活中需要簽訂許多契約等等都屬於利益的需要。我們可以肯定,人需要人身自由、宗教自由,但是人有時會因境況不同陷於困境。為了延續後代的需要,伊斯蘭禁止溺嬰;為維護了財產的需要,禁止掠奪和霸佔,掠奪和霸佔並不能改變財產所有權的屬性。為了維護智力的需要禁止飲用含有輕微致醉物的飲料。

第三個層次,利益的補充需要。

屬於這個層次的問題是一些不涉及五項原則的根本,也不是實現五項原則的方法手段。而是對此原則要求的一些補充事項。比如為了維護人的尊嚴、面子、禁止罵人等一些不能危及生命原則和生命需求的一些事情,但這些行為會使人丟臉,破壞其尊嚴的完美性。這些事情不及前兩個層次的需要重要,但是也遭禁止。如禁止在商業行為中設計坑人,欺騙人。這些雖然和財產本身沒有直接關係,但它影響到了商業交易的公開性,透明性,使交易不完美,影響了交易者的意願。再如為了維護子女的血統純正,禁止婦女出門炫耀裝飾。真主說:“你對信女們說,叫他們降低視線,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飾,除非自然露出的。叫他們用面紗遮住胸膛,莫露出首飾除非對他們的丈夫,或他們的父親,或他們的丈夫的父親。或他們的兒子,或他們丈夫的兒子。或她們的兄弟,或她們的兄弟的兒子。或她們的姐妹的兒子。或她們的女僕。或她們的奴婢。或無性欲的男仆,或不懂婦女之事的兒童;叫他們不要用力踏足,使人得知她們所隱藏的首飾。信士們啊!你們應全體向真主悔罪。以便你們成功”(24:31)。這些都是為了使事情更好,維護五項原則的完美性而採取的手段。如在信仰領域,不提倡談論那些雖說不涉及信仰的根本原則,但卻有背離原則傾向的言論。因為妄談過多可能會使一部分信仰知識淺薄的人對伊斯蘭信條產生多疑,對於沒有辨別能力的人,最好不要閱讀其他宗教的書籍。

另外諸如,遮避羞體遠離穢汙,去清真寺的時候要修飾一下,都屬於維護穆斯林利益最好要做的事情。這類事情,有的是應該做的,有的屬於副功。向居住在伊斯蘭國土上的非穆斯林宣傳飲酒賣酒都是非法的,即使買者是被保護民。

不同的宗教責成,其表示的利益也是不同的。從根本上來說,必須的事情利益最大,需要的事情利益飲之,完善二者需要做的利益又次之。

一些法理學家努力說明不同的宗教責成,其所代表的利益不同,立法者所要求穆斯林要做的事情,根據要求程度的不同可以看出利益的不同。立法者禁止穆斯林做的事情也因禁止的程度不一樣而所表示的利益也不一樣。伊瑪姆伊本•阿卜杜•賽倆米把利益分為三層。

第一層,真主為其僕人定為互哲蔔(應該)的事情,分為應該做的事情,和最應該做的事情。最應該做的事情就是利益最大的事情,事情本身就有益,可以避免危害,獲得最大的益處,這一類屬於穆斯林應該實際去做的事情。

都是應該做的事情,但是益處的大小卻是不同的。比如真主在規定封齋的罰贖時,規定了幾種前後有序的方式。首先是釋放奴隸,因為釋放奴隸是最有利的。接著是規定連續封兩個月的齋,這是最有用的遏制手段。再接著是供給不能封齋的60個窮人一天飯,供給窮人飲食以示自己因撇棄封齋(一日)所做的懺悔。伊瑪姆列舉了一些利益衝突時,如何選擇最大利益的事情去做。如搶救落水者優先於按時禮拜,因為拯救無辜的落水者在真主那裏比禮拜更優越。看到有人落水,必須開齋才能下去拯救落水者,那麼應該馬上開齋,下水救人。這需要對各種權利做綜合比較。因為真主和人對人的生命都擁有權利,因此拯救生命優先於封齋。

第二層  沙立爾“認可的事情”(穆斯台哈卜),真主認可一些事情為了改善人們的境況,沙立爾認可的最好事情,也沒有最低應該做的事情利益大。如一位穆斯林以實際行動幫著一位穆斯林兄弟解除眼前的困境比他自己在這個時候多禮副功拜更有益。以此下推至到“許可的事情”。

第三層,沙里爾“許可的事情”(穆巴哈)

沙里爾許可的事情,不外乎出於某種利益考慮,或者避免某些傷害。伊瑪姆說:“有許多事情都是現實急需的,一些事情比另一些事情更有利”。做這些事情沒有報酬,許多的事情都是有益的,但是是對個人個性化的利益。如吃喝行走,這些行為都是一個人現實生活中需要的,是對自己有益的。因此,沒有賽哇蔔(後世的報酬)。

至於沙里爾規定應該做的事情和認可做的事情都不是純粹對個人有利,而是對其他人也有益的。如一個人施捨,他的施捨就是對人們有利的,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等等這類行為在後世是有報償的。一句話,只要不是獨善其身的善事,都有回償。放棄應該做的事情是要受懲罰的。誰不交納應出的天課,當權者應強制他交納,如果他拒不交納,他就免不了後世真主的懲罰。

沙里爾法所要求做的事情其裨益是有不同層次的,其中有最好的,要求不要做的事情,其益處就是避免危害,阻止傷害。

沙立爾法嚴禁的事情,也有危害程度大小流布寬窄之分。非法事物造成的危害比嫌疑事物要大,在同一性質的禁令所禁止的事物中,危害也是不盡相同的。姦淫是非法的事,但它的危害性就沒有溺嬰罪大,溺嬰也是非法的。飲酒是非法的賣酒也是非法的,飲酒就比賣酒危害性大。同樣,掠奪比偷盜非法性更大,非法斷肢比非法殺人危害性就小。已婚通姦比未婚通姦受到更嚴重的處罰,所有這些事情都是非法的,是由斷然的經訓證據所肯定的,其中沒有絲毫疑點。

伊瑪姆伊本•塞倆目把危害性的事物分為兩類,他說:“危害性的事物分為兩種,一種是真主禁止人臨近的事情,一種是真主憎惡人去做的事情”。真主禁止臨近的事情,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大罪。大罪分一般性大罪、較大罪和最大罪。最大罪也就是危害性最大的。較大罪就是其危害性比較大的。以此遞減,再怎麼減少,大罪的危害性也比最大的小罪的危害性大。小罪是第二個層次,但最小的罪也比可憎的事情(麥可魯亥)危害性大。可憎的事情很多,負作用也不同,以至於它降到許可做的事情(穆巴哈)。

從以上敍述我們可以看出,任何沙里爾法要求做的事情都與相應的益處有聯繫,以其要求的程度不同,其表現的利益也不同。沙里爾法所禁止的事情也都是與危害相聯繫的,禁止的力度越大,說明該事物的危害性也就越大,禁止的力度越小,其危害性也逐漸減小直到許可做的事情,許可做的事情,做與不做都沒能害處。

沙里爾法的立法目的和人們的利益是相關的。它非常重視人們的普遍利益,當較大的利益和較小的利益相衝突或者個人的利益與別人權利相衝突時,它要求實現較大的利益和不侵犯別人的利益。如一個人為解決自己的困境而侵吞別人的錢財,這個事情不能認為是有利的,因為傷害別人比損人利已危害性更大。

因此,伊斯蘭沙立爾法強調,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可以採用靈活的處理方法。當一個人處於困境,他個人必須的利益受到威脅不採用原來禁止的手段不能解除危機,而又不侵犯別人的權利。這種情況下,他應該而不是許可採用平常情況下受禁止的事物。法學家們強調,必須的情況下允許採用受禁止的事物,這是一項正確的原則,在有些情況下甚至是當然(瓦哲蔔)(在不損害別人權利的情況下,或者是堅持原則能得到回賜的事物)。

因此真主說:“禁止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凡為饑荒所迫,而無意犯罪的,(雖吃禁物)毫無罪過。因為真主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5:3)。自死物、豬肉、血液、禁止食用,是因為其中有害處。但是餓死的危害性,顯然要比食用這些禁物大得多,因此,當生命受到危險時,應該吃這些禁物。這是基於這樣一條原則,兩害相權取其輕,但僅以維持生命為限。

伊斯蘭非常重視人們的宗教利益,只責成他們力所能及的宗教功修,和他們能長期堅持的功修。因為這些宗教利益只有長期堅持才能獲得。超出一般人承受能力的宗教義務,比如為主道出征,並不是針對所有人的,也沒有要求長期進行。

至於另外的一些宗教義務,其優越性通過貴在堅持體現出來。因此,真主不給人以因難,甚至在有些情況下給以特許,以便人們能長期堅持。真主說:“你們應當為真主而真實地奮鬥。他揀選你們,關於宗教的事,他未以任何煩難為你們的義務”(22:78)。又說:“真主意欲你們容易,不意欲你們困難”(2:185)。

沙立爾法要求穆斯林對宗教功修的持守要持之以恆,是沙里爾立法的一項宗旨,因為持之以恆能培養服從精神,服從真主是人的一項精神鍛煉和意識培養,培養人的堅強意志,不致淪為私欲之囚。堅持易做的事,培養穆斯林做大事的能力。如一位穆斯林堅持經常性地施捨一點點錢財,培植自己的奉獻意識,奉獻意識養成,遇到宗教大事,便可以捨身以赴。

因此,經訓明文要求多做簡單易行之事,避免責成困難使人力不能勝之義務,聖妻阿依涉說:“有兩件事情可以選擇只要沒有防礙,聖人必選擇容易做的事情”。先知說:“安拉最喜歡的是僕人持之以恆的工作,既是少量也罷”。

有部分聖門弟子功修過度,有人整天封齋,有人徹夜禮拜。先知聞此,對他們說:“我比你們更怕主,但我封齋,我也開齋,我禮拜,我也睡覺,我也結婚”。的確先知肯定了聖門弟子蘇來麻乃對他兄弟艾卜•法爾達依關於伊斯蘭所說的話:“你對真主有應盡的義務,對你自己有應盡的義務,對你的家屬也有應盡的義務,你應各按其位恰如其分地完成自己的各項義務”。伊斯蘭並不要求穆斯林承受繁重的宗修功修,困難使人不能長期堅持。因此先知說:“你們注意不要去作力不能及的工作,安拉不會厭倦直到你們厭倦”。又說:“每個人都能勝任宗教的義務,但有些人走極端”。

我們應該明白,沙里爾法致力於實現人們的切實利益,使人們容易服從。據此,法學家們強調了它的基本目的,強調趨利避害原則,強調消除對人的危害,說明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靈活原則,要求部分穆斯林承受特殊的傷害只是為了避免對其他穆斯林更普遍的傷害發生。強調避害優先於趨利。隨著時代的變化,人們對各種利益的要求也會發生變化,但沙立爾法的原則是最大的利益優先於一般利益,其根本原則是經訓明文所強調的利益,都具有普世價值。如果當時代流行的價值觀念與之相左,現時的價值取向多半是建立在人們的私欲和不健康的思想基礎之上,這時對於穆斯林來說必須重申伊斯蘭經訓原則的普世意義。

來源:伊斯蘭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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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9 14:03:49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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