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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才算數
「婚姻生效要登記,身分保障擺第一」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由於結婚登記是以完成登記手續當天為生效日,並非以宴客當天為生效日,若想要以宴客當天為生效日,新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雙方當事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應備證件與注意事項
登記時請攜帶:
1.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外籍配偶請攜帶護照及婚姻狀況證明正本)。
2.雙方之戶口名簿正本。
3.最近2年內的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4.結婚書約(包括年滿20歲之證人二人簽名或蓋章)。
5.未成年人結婚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6.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
指定結婚登記日
1.民法第982條有關登記婚之規定,自97年5月23日施行以來,許多民眾仍依照傳統習俗擇定良辰吉時舉行結婚儀式、宴客,其中又以假日居多,如當日又須辦理結婚登記,新人往返奔波確實非常辛苦,為此,內政部於98年3月9日修正發布「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
2.辦理指定結婚登記日之程序:
•結婚當事人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者,戶政事務所受理時,應先查證雙方當事人身分,並查驗結婚書約、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等文件無訛後,辦理結婚登記並換領身分證及改註(換領)戶口名簿。
•結婚登記日前雙方當事人無意願結婚者,得於指定之結婚登記日前向戶政事務所申辦撤銷結婚登記,並辦理換領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於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檔註記換領日期。至結婚登記日前有一方死亡之情事發生者,亦應辦理撤銷結婚登記,另一方並應換領身分證,並於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檔註記換領日期,至死亡者身分證依戶籍法第62條規定予以註銷。
•結婚當事人於結婚登記日後變更結婚意思者,則應辦理離婚登記,並換領身分證。
3.『3個辦公日』係指戶政事務所辦公日,不包含假日及當事人指定結婚之日。
例如:指定結婚登記日為97年11月23日(星期日)者,當事人除得於當日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外,亦得於97年11月21日(星期五)、20日(星期四)或19日(星期三)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97年11月23日。
結婚登記時段
1.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17時30分。
2.週三夜間:下午17時30分至晚上20時。
•由於全國戶政事務所僅有部分實施夜間上班服務,又各縣市實施夜間服務的時段各有不同,故設籍新北市以外之縣市者,欲利用本時段辦理結婚登記前,請先查詢原設籍地戶政事務所是否提供夜間延時服務,以免因其戶政電腦主機未開放而無法受理。
•全國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實施延長辦公時間一覽表查詢
3.週六、日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上午9時至12時(請務必事先預約,以利本所事前聯繫及人力調度)。
4.注意事項: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僅開放事先預約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及其衍生之相關戶籍業務,其他戶籍業務仍請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洽辦。
•依內政部規定,如假日適逢選舉日、傳統節日(春節、清明、端午、中秋)及天然災害等,考量人力調度、重大節慶及危害人身安全等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
意思就是說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還有該帶的東西都在上面
僅供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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