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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易科罰金檢察官的裁量權限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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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3 10:59: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易科罰金檢察官的裁量權限

     法院判決所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只是一個折算標準,是否准予聲請易科罰金還需地檢署檢察官審酌,並非判決有諭知折算標準就一定會易科罰金。即在判決書主文會諭知「000犯000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0000折算一日」該判決文是載明「如」,即是在聲請易科罰金而檢察官沒有反對之下的意思。

     仍須向地檢署執行科承辦股聲請易科罰金,製作筆錄由檢察官無反對後才能易科罰金。因為在刑法第41條但書有明文規定,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此即為檢察官的職權。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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