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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25 00:19: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參與社會生活

一、權威

「社會中若無賦有合法權威的人,保障法紀的穩定,並採取足夠的措施,促進公益,社會生活將沒有秩序和成就」。

所謂「權威」是指一種資格,憑著它,人或機構給人們制定法律和施予號令,並要求人們服從。

任何人的團體都需要有權威來治理。 權威以人性為基礎。為國家的連帶責任,權威是必要的。權威的任務是盡其所能確保社會的公益。

道德秩序所需要的權威,是從天主來的:「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所以誰反抗權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處罰」(羅13:1-2)。

服從的義務要求眾人給予權威應有的榮譽,對行使職權的人表示尊敬,並依照他們的功績,表示感激和善意。

有聖克萊孟教宗筆下的一篇禱詞,是教會為執政者最古老的一篇祈禱文:
「上主,請恩賜他們健康、平安、和睦、安定,為使他們順利地行使賜給他們的統治權。師傅,永世的天上君王,是賜給了世人之子光榮,榮譽和統治大地的權能。上主,請指引他們的計謀,不離美善並依所悅納的,為使他們在以虔敬、和平、溫良,行使得自的權力的時候,幸獲的垂憐」。


權威固然反映天主所欽定的秩序,「政體的確定及行政人員的遴選,可由國民自由抉擇」。

政體的多元性,在倫理上是容許的,只要它們符合採用此體制的團體的合法利益。若政體在本質上違反自然律、公共秩序以及基本人權,那麽,強行此政體的國家便不能達成其公益。

權威並非從自身取得其道德的合法性。它不得專橫妄為,而應為公益服務,作為一種「道德力量,此道德力量的基礎是自由及責任感 」:

人的立法是否有法律的特色,全看是否符合正直的理性;由此顯出,它的力量乃得自永恆律。如果立法偏離理性,則應宣告為不義,因為它不再符合法律的定義;而更好說是一種暴力。

若權威尋求有關團體的公益,並採用道德上容許的方法來達成此目標,這時權威的行使才算合法。如有掌權者制定不義的法律,或採用違反道德秩序的方法,這些措施沒有束縛良心的力量。「在這情況下,權威自動消失而轉變成為迫害」。

「更好每個權力受到其他權力及其他合法權力的制衡約束,使它維持在正確的限度內。這便是所謂『法治國家』的原則,在法治國家裏法律是無上權威,而非個人獨斷的意願」。

二、公益
依照人的社會本質,個人的私益必然與社會的公益有關。公益的界定,必然要顧及個人:

生活絕不可脫離群眾、獨自隱退,自以為義人似的,但要聚在一起,共同尋求公益。

公益一詞是指「整個社會生活的條件,容許團體和個人更充分地和更方便地達到完美」。 公益與所有人的生活有關。公益要求每一個人,尤其那些掌權的人,謹慎明智。公益包括三個基本的要素:

首先,以對人之所以為人的尊重為前提。因公益之名,公權力必須尊重人基本的和不可轉讓的權利。社會應該允許每一個成員實現他的使命。公益尤其在於提供條件,以利行使天賦的自由,這為達成人的使命,是不可缺少的:「例如:隨從自己良心的正確指示而行事的權利、維護私生活和正當自由的權利,包括宗教事務上的自由」。

其次,公益要求社會的福祉和團體自身的發展。發展概括了全部的社會義務。誠然,以公益的名義,分配各種個別的利益,乃屬權威的責任。但是它必須使每一個人可以得到所需要的一切,為能度一個真正合乎人性的生活,如:衣、食、健康、工作、教育和文化、適當的資訊、建立家庭的權利等。
最後,公益包括和平,就是一個穩定和安全的正義秩序。因此,公益假定權威採用正當的方法,確保社會及其成員的安全。公益奠定個人和集體的合法自衛的權利。

要想人的每一團體都擁有允許它自我肯定的公益,這唯有在政治團體裏才能得到最圓滿的實現。保衛和促進公民社會、國民和中間社團的公益是國家的責任。

人類彼此相屬的關係越來越密切,並漸漸伸展至整個大地。四海一家,集合了享有天賦平等尊嚴的人類,牽涉到一個普遍的公益。這公益要求將各國團體組織起來,「以應付人類各種需要。這些需要有的屬於社會生活,如:衣食、衛生、教育……;有的則屬於某些隨處可以發生的特殊情形,如:賑濟難民,並支援移民及其家庭……」。

公益常以人的進步為目標:「事物的秩序應隸屬於人的秩序,而人不應隸屬於事物」。 這秩序以真理為基礎,建立在正義之上,因愛而活躍。

三、責任與參與
參與是指個人自願並慷慨地投入社會的交流。所有的人必須各依其位,各按其職,參與促進公益的工作。此責任是基於與生俱來的人位格的尊嚴。

參與首先實現在職務範圍裏,負起個人的責任:人藉著關懷家人的教育,藉著在自己工作上的良心,而分享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國民應盡其所能積極參與公眾生活。參與的模式因地區或文化而異。「國家讓絕大部分國民,在真正的自由中,參與公共事務,是值得讚揚的」。

眾人對促進公益工作的參與,一如所有的倫理責任,要求社會的夥伴經常不斷地皈依。欺詐舞弊以及其他狡猾手段,使某些人逃避法律的強制與社會義務的規定,因與社會正義的要求背道而馳,應該堅決地予以譴責。應該設法促進那些改善人生活條件的組織。

鞏固那些能促進團體成員互相信任,和激勵他們自願為別人服務的價值,乃屬於掌權者的責任。參與從教育和文化開始。「我們有理由相信,誰知道給下一代指出生活及希望的理由,人類未來的命運,就操在他們的手中」。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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