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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1 00:41: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十誡

「師傅,我該做甚麽……?」

有一個少年人問耶穌說:「師傅,為得永生,我該做甚麽『善』?」對這個問題,耶穌首先要他明白,必須確認天主是「唯一的善」,是善中之善,是一切善的泉源。然後向他宣佈說:「如果你願意進入生命,就該遵守誡命」。接著,耶穌引用了愛近人的誡命答覆他的對話者:「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應孝敬你的父母」。最後,耶穌更把這些誡命,用積極的命令作總結說:「應愛你的近人,如愛你自己」(瑪19:16-19)。

在這第一個答覆之後,耶穌又加上第二個答覆:「你若願意是成全的,去!變賣你所有的,施捨給窮人,你必有寶藏在天上,然後來跟隨我」(瑪19:21)。這第二個答覆並沒有廢除第一個。跟隨耶穌基督包括遵守誡命。法律並沒有被廢除, 而是邀請人們在他們的師傅身上,發現他就是法律的圓滿實現。三部對觀福音,都把耶穌召叫富貴少年跟隨他,做個順命和謹守誡命的門徒,與貧窮、貞潔的召叫連在一起。福音勸諭與誡命是不可分的。

耶穌重提十誡,但他顯示了聖神的德能在十誡的文字中運作。他所宣講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瑪5:20)也超過外邦人的義德。他發揚了十誡的全部要求。「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瑪5:21-22)。

當有人問他:「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瑪22:36),耶穌回答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系於這兩條誡命」(瑪22:37-40)。解釋十誡,必須在愛的誡命光照之下。這是一條二而一的愛的誡命,而愛就是法律的滿全:

誡命說: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以及其他任何誡命,都包含在這句話裏:就是「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愛不加害於人,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羅13:9-10)。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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