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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公共基金和空屋管理費,不能互抵?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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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11 00:34: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公共基金和空屋管理費,不能互抵?

遠雄建設在新北市三峽區興建的遠雄耶魯大廈,未繳空屋管理費給大廈管委會,被管委會告上法院。遠雄辯稱,已付900萬元公共基金,應從中抵扣。最高法院認定,公共基金和未售出的空屋管理費是兩回事,不能互抵,昨天判決遠雄應繳管理費205萬元給大廈管委會,全案定讞。遠雄耶魯大廈社區共有1024戶,管理委員會提告指出,遠雄建設仍是社區大樓尚未出售空屋的所有權人,遠雄在銷售期間使用公共用電亮燈、使用公用設施帶人看屋促銷,卻欠繳1年6個月空屋管理費。遠雄辯稱,已提撥公共基金904萬元,用於大廈管理維護事項,可扣抵管理費;其次,就算要繳管理費,遠雄與個另住戶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約訂,遠雄擁有的尚未出售空屋只要繳一半管理費,不需繳全額。法院審理指出,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大樓起造人應按工程造價比例提列費用,設置公共基金供管委會使用;空屋未售出,建設公司亦須繳交管理費。因此,提列公共基金是遠雄的義務,與繳交空屋管理費不同,不能相互扣抵(聯合報103年9月16日報導: 未繳空屋管理費 遠雄判賠定讞)。

疑義

按管理費用是用於人事費、稅捐、維護修繕公寓大廈各項公共設施與日常開支所需及其他基地、共用部分之經常管理費用(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347號民事判決參照),其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與同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所稱公共基金來源,但分列在第1項第1款所稱「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尚屬有間,不能混淆。

換言之,本案管理費用,係由身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遠雄建設,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繳納,與身為「起造人」之遠雄建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2項以下規定所提列之公共基金,自有所不同。

至於管理費可否打折?則先從規約,再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之內容如有顯失公平,記得要在三個月內,依民法第799-1條第3項之規定為之)。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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