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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15 00:18:1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避免戰爭

第五誡禁止故意毀滅人性生命。因為任何戰爭都招致一些災禍與不義,教會懇切地催促每一個人祈禱和採取行動,好使天主的聖善把我們從戰爭的古老奴役中解救出來。

每一位國民和執政者均應為避免戰爭而努力。

然而,幾時「出現戰爭危機,而又沒有擁有管轄權及足夠能力的國際組織,在一切和平方法用盡之後,不應否認政府有合法的自衛權利」。

應以嚴謹態度,考慮訴諸武力的合法自衛的嚴格條件。此種決定的嚴重性,應使此種自衛受到道德合法性的嚴格條件的規範,即須同時兼有下列條件:

——侵略者所加予國家或國際社會的傷害應是持續的、嚴重的和確定的;
——除訴諸武力以外的其他一切辦法均顯示不切實際或無效;
——有成功的可靠條件;
——訴諸武力不會招致比應剷除的惡,有更大的惡及混亂。現代武器的毀滅威力,在此種狀況的評估中,要求極度的明智。

這些是在所謂「正義戰爭」的道理中例舉的傳統要素。

負責公益者,應該審慎評估其道德合法性的條件。

政府在此情況下,有權利和義務加予國民為國防必要的職責。

獻身於軍旅生活為祖國服務者,是人民安全和自由的公僕。如果他們能忠於職守, 他們真的有助於國家的公益與和平的維繫。

基於良心的動機而拒絕使用武器的人,仍有義務以其他方式服務人群。公權力應予以公平的安排。
教會和人的理性肯定,在武裝衝突中道德律的效力不變。「不是因為戰爭不幸地爆發, 作戰的雙方就因此可以為所欲為」。

應以人道來尊重和對待非戰鬥人員,傷兵和戰俘。

任何故意地違背人權及其普遍原則的行動,以及指揮此行動的命令,均是罪行。盲目的服從不足使那些順從者得以免罪。因此對殲滅一個民族,一個國家或一個少數種族的行為,應加以譴責,視為大罪。人們有道德義務反抗種族滅絕的命令。

「任何戰爭行為, 毫不辨別地消滅整個都市或廣闊地區及其居民,是反對天主及人類的罪行,應堅決而不猶豫地加以譴責」。現代戰爭的危機是對持有科學武器,尤其是原子武器、生物或化學武器者,提供觸犯這類罪行的機會。

囤積武器,在許多人看來,是使可能的敵人,放棄戰爭的似是而非的辦法。他們認為這可能是保證國際間和平最有效的方法。這嚇阻方法,在道德上十分值得商榷。武器競賽不能保證和平。它不但無法消除戰爭原因,反而增加戰爭危險。為追求不斷有新的武器,而花費龐大的資源,阻礙為貧困的人民提供援助也延遲了各民族的發展。軍備競賽增多衝突的理由,也增加擴展衝突的危險。

武器生產及交易,觸及國家和國際社會的公益。因此,公權力有權利與義務予以管制。為了短期私人的或集體的利益,不能使煽動國際間的暴力與衝突,而又危害國際公法秩序的企業合法化。

不義、經濟或社會制度的過度失衡、嫉妒、不信任及傲慢,在人與人之間、國與國之間蔓延,便不斷威脅和平並引發戰爭。為剷除這些失序而作的任何努力,有助於建設和平及避免戰爭: 

如果以人類都是罪人而言,常有戰爭的危險在威脅著,直到基督再來,常是一樣。但以人類在愛中合一而言,則將戰勝罪惡,並戰勝暴力,直到實現這句預言:「人們將把自己的刀劍鑄成鋤頭,將自己的槍矛製成鐮刀;民族與民族不再持刀相向,人們也不再學習戰鬥」(依2:4)。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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