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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何謂「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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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6 00:01: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何謂「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生活中常見的問題解決方法

嘗試錯誤(Trail and Error)
  嘗試錯誤是最原始的解決問題方法。在生活方面或專業領域裡,人們都曾使用此種方法。但由嘗試中學習雖是一種實際操作方式,其卻易出錯、缺乏系統性科學方法,且無法有效解決後續問題之衍生。更何況,護理的服務對象是人,在執行相關護理活動時,不容許有任何差錯發生來威脅病人的安全。

個人經驗(Personal Experience)
  人類的經驗法則常是相當熟悉且提供知識的重要來源。雖然經驗的傳承有其益處,而且以經驗作為預測未來之基礎也是人類行為的重要特質。然而個人經驗的侷限,可能導致其無法發展或推論「知識」,以下敘述列出個人經驗的四大錯誤(鼎茂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2):
1過度通則化(overgeneralization);2選擇性觀察(selective observation);3過早妄下斷語(premature);4月暈效應(Halo effect)(註:月暈效應是研究者評定某項行為特質時,受到先前的印象所影響而產生的效應,即對被觀察者有以偏概全的態度)。

訴諸權威(Authority)
  依賴權威專業人士的說明或權威性刊物的內容。訴諸權威雖或為社會中眾人諮詢的管道之一,例如有法律相關問題,就尋求律師諮詢解決;因人們相信權威專業人士受過特殊訓練或有相當的研究與經驗背景。但權威也有其缺點,雖然在多數情況,權威人士是根據以往經歷和思考能力而判斷見解,但權威並非完全無誤,例如冤獄事件。

邏輯推理(Logical Reasoning)
邏輯的目的是確認事實真相或能解釋和預測情境。包括:
1.歸納推論法(inductive reasoning):是由一特定點推論至一般性,亦即由對特定情境之觀察而結合成一般性的陳述(Chinn & Kramer, 1998)。換言之,歸納推論法是從特定觀察中獲得通則,此通則就是一般原則。例如:在反覆觀察多次煙和火的關係之後,所獲得的通則就是有煙的地方就有火。
2.演繹推論法(deductive reasoning):是由較一般性的原則推論至較特定之情境,亦即由一個前提(premise)或假設(hypothesis)至一個特定之結論(Chinn & Kramer, 1998)。換言之,演繹推論法是由通則推論出對特定事實的預測。例如:前提1--任何「平行四邊形」的對角線都互相平分,前提2--任何「矩形」都屬於「平行四邊形」,則所獲得的結論是「矩形」的對角線都互相平分。

  上述兩種推論方法,都是非常有用的方法,即對了解和組織特定現象都是非常重要。然而若單獨使用時,都有其限制之處。說明如下述:歸納推論法所得到的知識,其正確性需視一般原則的特殊事例之代表性而定;歸納過程本身並不能評值此代表性。而演繹推論法本身並非新知識的來源;其可靠性需端視一般原則的真實性推演到特殊事例的關係,最後才能獲得正確的結論。

  所謂論理法則指以理論認識之方法,亦即邏輯分析方法。審查判斷事實之真偽時,不得違反邏輯上推論或推理之論理法則。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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